日期:2024-03-26 16:30
来源:孙吴县人民政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精神,经县政府2024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38元(含中央和我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原每人每月133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筹集方式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文件规定,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有关要求
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的资金筹措和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经办规程,认真做好资格认证、数据审核和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确保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孙吴县人民政府
2024年三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