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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605210001-2023-03348  信息分类: 分府办字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23-02-19
发布机构: 分宜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号: 分办字〔2023〕5号  词:
称: 有效】关于印发支持光电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有效】关于印发支持光电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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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支持光电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9日

关于支持光电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县光电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聚力延链、补链、强链,着力构建具有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业生态圈,助推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现结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优惠对象

第一条本优惠政策所称的光电信息以下简称光电)产业是指光学镜头、摄像模组、触控显示、LED、智能穿戴、消费终端等光电信息产业及配套产业链。装备制造产业是指工程机械配件制造、电机设备制造、机械铸锻件制造、工程机械、钢材深加工、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配件制造及符合国家产业鼓励政策等装备制造终端产品产业。

凡在我县法人注册、属地纳税、新落户企业或现有企业新上扩产项目,一个年度内投入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含承接产业转移搬迁入园项目)的光电、装备制造企业及配套产业链项目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二条土地优惠政策

1土地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实行公开出让拍卖方式供地,供地价格按竞买成交价执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光电产业低于200万元/亩,装备制造产业低于300万元/亩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2土地优惠政策。企业交清土地出让竞拍价款并办理了土地不动产权证后,根据企业项目进度及土地开发率将超出万元/亩以上的部分分批优惠给企业用于本项目建设。原则上对已购而未落户具体项目的剩余土地,不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同时不享受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厂房建设补贴

新建生产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0㎡的光电、装备制造产业项目,企业正式投产后,新建厂房符合容积率标准,按生产厂房面积给予200元/㎡建设补贴。对于投资规模强、税收贡献率大、科技水平高的,可委托我县代建厂房,企业提供厂房规划设计方案并缴纳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厂房建成后,企业可回购或租赁,回购价格按照建设成本加利息计价出售,租赁期限内缴纳的租赁费用可抵扣回购款,回购资产土地优惠政策参照第二条标准执行;租赁价格按照同期园区厂房租赁价格。

第四条标准厂房租购扶持

鼓励企业入驻政府建设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租可售,允许厂房分栋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原则上前三年免收厂房租金,其中:第一年无条件免收租金,第二年、第三年若企业入规,同样无条件免收租金;后期按生产性用房第一层租金为7元/㎡·月,第二层租金为6元/㎡·月,三层及以上租金为5元/㎡·月收取。

第五条装修补贴

对光电、装备制造产业项目装修千级以上含千级)的无尘车间和实验室,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企业装修补贴,补贴标准:动态千级800元/㎡,动态百级1200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设备补贴

对签订落户协议后两年内新购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补助20%,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万。新购设备投资额以投资主体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附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原值为参照,设备安装投产后,凭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增值税发票、公对公银行流水凭证申报,经受益财政单位审核后向企业兑现补贴。对投资额特别巨大的(设备采购超过1亿元)、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第七条地方经济贡献扶持

对落户我县的光电、装备制造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存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后两年给予50%奖励,用于企业归还享受的厂房建设补贴、设备补贴、装修补贴在扶持期内,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超出企业享受的厂房建设补贴、设备补贴、装修补贴补贴总额,超出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在扶持期内,如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小于企业享受的厂房建设补贴、设备补贴、装修补贴补贴总额,不足部分由企业以现金归还给受益财政。

第八条科技创新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与国内双一流”大学等知名高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作为牵头单位组建了省产业链创新联合体的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县域外整体迁移至我县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1年以上),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

第九条搬迁扶持

从县外整体搬迁落户园区的新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按搬迁到我县实际发生的搬迁运输费用进行补贴提供物流单、合同、发票),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物流扶持

光电企业可享受新余直达宁波的快速班列上门装柜政策和物流补贴及免费提供原材料单边物流运输。

第十一条供应链金融扶持

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落户我县,对于产业链较为完善的产业集群,可由我县国有独资公司分宜县钤控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预付款融资模式、存货融资模式和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等三种融资模式,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有效解决企业原材料采购等资金周转问题。

第三章优惠兑现

第十二条设备进场后,凭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增值税发票、公对公银行流水凭证申报,在完成相关设备质押手续后,经受益财政单位审核后向企业兑现设备补贴10%;项目投产后兑现设备补贴40%;项目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生产经营性税收扣减留抵退税)达到总设备补贴款的20%后,兑现剩余设备补贴。

第四章保障条款

第十三条凡涉及到本优惠政策的资金奖励或补贴,由受益财政单位审核达到条件后,厂房建设补贴、设备补贴、装修补贴须提供相应抵押物,按约定支付,相关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存在骗取补贴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一企一策”政策。

财富杂志评定的世界综合排名500强、国内综合排名500强、主板或科创板的上市公司等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年度生产经营性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2+3”主导产业,可享受土地款全额优惠等一企一策”政策。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现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解释权归县开放办。

原文件:中共分宜县委办公室 分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光电信息及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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