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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3605210001-2024-00311  信息分类: 反不正当竞争
 内窥镜:  发文日期: 2023-12-28年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真是太棒了”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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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公示公告】关于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公示公告】关于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3-12-2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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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

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消费环境,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愉快祥和的节日,现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诚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所有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不得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市场;

(二)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

(一)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等市场零售企业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规范销售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趁节日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散布涨价谣言;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药品经销企业在退热、止咳、抗病毒、感冒类药品和口罩等医药用品的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囤积居奇、强制搭售、哄抬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三)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借节日和重大活动之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并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旅游景点要做好票价等收费公示工作,规范景点经营摊位的价格行为,要切实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五)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或趁雨雪恶劣天气之际随意要价和变相涨价。

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改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通过12315热线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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