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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应止于“驳回”
2021-08-24 15:41:49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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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应止于“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通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第58130606号“杨倩”、第58108579号“陈梦”、第58265645号“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含一标多类)予以快速驳回。

  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运动员勇于挑战,超越自我,以优异成绩为祖国和人民赢得了荣誉,杨倩、陈梦、全红婵等一批优秀运动员脱颖而出。不出所料,杨倩等优秀运动员也成了不少商家和自然人眼里获取商业利润的饽饽收益商标恶意注册申请,体现了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鲜明态度,值得充分肯定。

  对于这种旨在不正当利用奥运健儿声誉营利、恶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及时予以驳回乃题中之义,但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能仅止于此。以往的一些事例和案例表明,尽管不少恶意抢注商标申请被依法驳回,但有的未能从根本上杜绝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不少恶意抢注商标者总是另寻时机卷土重来”,以致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依法打击陷入了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循环。可见,惩治恶意抢注商标不能只有驳回”这一招,而需要进一步探寻治理良策。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屡禁不止,其关键病灶在于违法成本低。2017年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将商标注册费从每件600元降为300元,此举有效激发了市场创新活力,客观上却也让恶意抢注者申请注册一件商标,违法成本仅有300元,恶意抢注者断不会有切肤之痛。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恶意抢注的权利人若要依法维权,往往要付出比恶意抢注者违法成本更高的维权成本,甚至还可能陷入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的尴尬,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蔓延。

  从本质上讲,部分商家或自然人恶意抢注商标成瘾,源于诚信的缺失,而诚信缺失的背后,则是对恶意抢注者没有祭出失信惩戒的大棒。目前,我国在商标注册领域尚未引入信用惩戒机制,恶意抢注者即使抢注的商标被驳回,也仅仅承受了道德鞭挞和舆论谴责如此轻饶”,恶意抢注者自然会滋生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戾气,大搞恶意抢注商标乐此不疲。

  惩治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不应仅止于对抢注的商标予以驳回,而应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在扎紧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栅栏”的基础上,通过修法、出台司法解释、制定条例等方式,大幅提高商标恶意抢注不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让恶意抢注者偷鸡不成蚀把米”;又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把恶意抢注者列入失信黑名单,给其戴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小九九”歪念。

客户性价比”太低,应优化姓名权或形象权侵权民事诉讼制度和机制,在举证责任以及诉讼成本承担等方面向权利人合理倾斜,以此降低维权成本,激发权利人主动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唯有如此,恶意抢注者才没有碰瓷”的底气,切实减少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乃真正可待。

责任编辑: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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