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eIDAS法规也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三个级别:“简单”电子签名、高级电子签名和合格电子签名。每个级别的要求都建立在其下一级别的要求之上,因此合格的电子签名满足大多数要求,而“简单”电子签名满足的要求最少。电子签名首先通过共同体电子签名框架指令(电子签名指令)1999年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欧盟的电子签名受电子身份识别和信托服务(eIDAS)条例.eIDAS提供了一个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可预测监管环境,以实现企业、公民和公共机构之间的安全无缝电子交互。欧洲委员会提供了有关公共信息页面。
在美国,2000年6月30日签署成为法律的《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Act)为电子记录和签名在州际或对外商业中的交易或影响州际或外商交易的交易提供了有效性的一般规则。《电子签名法》允许使用电子记录,以满足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此类信息的任何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的要求,前提是消费者已明确同意使用此类记录,且未撤回此类同意。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该法律的实质性条款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记录保留要求于2001年3月1日生效。《电子签名法》(E-Sign Act)规定了消费者和机构之间以电子方式传递信息的现有协议。然而,2000年10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受《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约束。
秘鲁政府通过第27269号法律批准了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制度,该法律赋予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该法律自2000年5月29日起生效。
哥伦比亚1999年第527号法律对数据电文、电子商务和数字签名的使用进行了定义和管理。它确立了电子签名的功能对等原则,只要它们执行的功能与手写签名相同。
在墨西哥,即使在最近的改革之前,电子签名也得到了法律认可。1928年8月发布并于2019年6月修订的《联邦民法典》承认使用电子手段在合同中表示同意。
自2002年以来,厄瓜多尔通过《电子商务法》及其条例对电子签名进行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