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说明的公告
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申办程序及所需材料说明
一、申办程序
(一)原籍在湖北省的退役士兵,在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供申办材料,逐级审批。当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核实基本信息及是否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后,提出审核意见。
原籍在外省的,到拟落户地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领取《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经入伍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核实基本信息及是否领取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在表格第二页第一栏中注明)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结束后,将档案(密封)及相关资料转递到拟落户地市(州)、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具体流程为:
原籍在湖北省:原籍县(市、区)→原籍所属市(州)→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落户地市(州)→落户地县(市、区)。
原籍在外省:原籍县(市、区)→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落户地市(州)→落户地县(市、区)。
二、所需材料
(一)档案材料
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行政介绍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报告表、销户证明、入伍批准书、政审表、士兵登记表、士官选取表(士官注册表、晋升报告表)、申请结婚报告表、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其他材料
1.随配偶落户的,提供配偶家庭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中,配偶是现役军人户籍被注销的,提供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的配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或服役地证明。
2.随父(母)落户的,提供父(母)家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居住地单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3.随配偶父(母)落户的,提供配偶父(母)家庭户口簿,配偶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配偶与配偶父(母)关系证明。配偶父(母)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居住地单位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
4.因战致残、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申请搭户的,可经本人或单位申请,提供拟搭户亲友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同意搭户意见书。因战致残、烈士子女、父母双亡退役士兵申请易地落户的,还需相应提供入伍地街道(乡、镇)出具的当地无法满足生活保障证明、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无法满足医疗需要证明及入伍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烈士子女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父母双亡的提供父母双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湖北省内跨市(州)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提供《湖北省退役士兵易地落户审批表》一式6份和相关材料及复印件。退役士兵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签署“复印件属实”内容及姓名、时间并加盖手印。
湖北省市(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易地落户的退役士兵,由市(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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