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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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3年第5号
按照《昆明市司法局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推进证明材料规范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2023年工作方案》《市场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016年9月22日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1-2.取消的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材料清单
3. 保留的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材料清单
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路线 |
1 |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 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附件2 |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序号 |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1木材运输证核发 2. 行业标准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6〕91 号)、《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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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木材检尺码单等数 量证明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06〕91 号)、《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核发 |
附件三 |
保留的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证明材料清单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1 |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云南省林木种子 条例》 | 行业管理 部门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核发 2.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初审 | 1运动会 2. 良种提供单位 3. 检验单位 4. 引种提供单位 5. 林业检疫部门 6. 海关 |
2 | 林木种子生产地点 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核发 | 1场地所有者单位 2. 林业检疫部门 |
三 | 检疫合格证明 | 《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208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林业检疫部门 |
4 | 木材进出口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实施细则》《云南省陆生野 生动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 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 木材运输管理规定》(人) 政府令第 208 号)、《云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 省对缅木材矿产合作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机构 〔 2006〕91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1木材运输证核发 2.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 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 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报 国家林业局审批) | 海关 |
5 | 林木种苗进出口证 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 | 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 结合并达到国务院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 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 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审核(美国) 家林业局审批) | 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