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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分期购入事故车,使用一年多后想退货退款?

  四川省成都市一对夫妻从朋友周某处购买了一辆事故二手车,使用了一年多后仍未付清购车款,周某催促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立即支付剩余购车款5万余元,该夫妻则以不知该车系泡水车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其已支付购车款4万余元。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该夫妻支付剩余购车款53890元及利息,驳回该夫妻的反诉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通过拍卖以8万元的价格,竞拍到一辆曾发生事故的本田雅阁小轿车,随后她花钱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更换了部分零件。周姐,你手里是不是有一辆车子要卖?”朋友廖某得知后,欲找周某购买该车。我事先说明哈,这是一款涉水事故车哦。不过胜在价格便宜,比市场价低多了。”周某表明该车曾出事故。要的,不过我们两口子手头没那么多钱,可以分期给不?”廖某问道。都是老朋友了,当然没问题。”周姐欣然同意。于是,周某以9.6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廖某并实际交付,随后廖某与其妻子朱某陆续向周某支付购车款42110元,还剩53890元却一直未付。

  周姐,我今天用车去办理抵押贷款,别人告诉我出过全险的事故车只值5万元,你却卖9.6万给我们!”一年多后,廖某的妻子朱某急冲冲找到周某:我们找了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测,发现这个车是泡水车,而不是你曾说的涉水车。”周某大呼误会:这个车我拍卖过来就是8万。又花费了修理费1万元,这车的正常市场价是12万多,真是友情价卖给你们。这么久以来,你们一直都没把钱给完,我们也没逼你们两口子买呀!”……

  双方发生争执后,再次冷静下来进行商量,廖某向周某出具了车辆转让协议》,明确其知晓车辆存在涉水情况,并承诺支付剩余购车款。第二日,廖某提出要重新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周某便将原协议交给廖某,谁料廖某却迅速将该协议撕裂,后被周某取回重新粘贴。

  此后,廖某与朱某便以不知该车辆为泡水车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剩余购车款,周某遂将廖某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购车款,廖某和朱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购车款。

  原告周某认为,廖某与朱某事先已知晓该车辆存在涉水情况,双方就该车辆达成买卖合同时也未提出异议,周某已履行交付义务,廖某与朱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购车款。

  被告廖某与朱某则提出反诉称,周某在出售该车辆时仅告知车辆存在底盘涉水的情况,未明确告知该车辆系泡水车,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将泡水事故车以正常二手车的价格卖给被告,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不应支付剩余购车款,而应当撤销双方之间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且返还其已支付的购车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在案涉车辆出售时,周某已向廖某告知了案涉车辆发生过涉水事故这一事实,现双方争议的系根据涉水程度案涉车辆应认定为泡水车还是进水车,但“泡水车”“进水车”亦或“涉水车”“水淹车”等均非标准、清晰的概念,而周某又非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现有证据无法直接推断周某对车辆涉水程度清晰知晓且故意隐瞒实际车况,且能够用“泡水车”“涉水车”予以准确区分。另一方面,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廖某、朱某作为买受方,在明确知晓案涉车辆曾经涉水的情况下,应当对案涉车辆的实际车况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并审慎作出购买行为。

  现廖某、朱某在购买并正常使用案涉车辆一年余时间,才称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或认为系以高价购买低值车辆构成显失公平等,缺乏理据,不应得到支持。因此,廖某、朱某主张撤销案涉合同的事由均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廖某、朱某在购买二手车时,已知晓车辆存在涉水情况仍选择购入该车辆,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二手车虽较新车有一定的价格优势,但在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卖家可能会隐瞒车辆的事故记录、火灾、水浸等问题。因此,在购买二手车时,买家应当积极通过各方渠道,了解车辆的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尽可能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综合考虑后审慎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切勿陷入低价套路。

案例类型: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3:27
儿子去世后,老人将孙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

  90岁高龄的老奶奶一纸诉状把自己孙子以及儿媳起诉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究竟是什么样的纠纷,让原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人将自己的孙子及儿媳妇告上法庭?

  刘某今年已90高寿,系张某军的母亲,老人一直由儿子张某军照顾赡养。2023年张某军因工去世,其工作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障部门向其家属发放工亡补偿金985660元,由原告的孙子张某宇及儿媳王某领取,另外张某军名下尚登记有一套房产。原告老人因年事已高,且患有基础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现居住于竞秀区某养老院。

  承受丧子之痛后,老人想争取工亡补助金及房产中自己的份额,以保障基本生活和就医所需。因早年与儿媳有矛盾,双方就工亡补助金的分割未达成一致,且多次在养老院发生冲突,老人无奈,将孙子、儿媳状告法庭。老人要求孙子和儿媳依法将属于自己份额的工亡补助金给付给自己,另一案件诉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房屋份额。

  这两件案件是因同一事实原因产生的纠纷,为更好地协调化解纠纷,莲池区法院将两件案件分案流转到民一庭李娜法官办理。庭审时,老人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由其外孙女代理出庭。被告张某宇认为父亲去世了,家里亲戚为补助金分割的问题,都与张某宇母子反目成仇,没有亲情的支援与帮助,母子二人也沉浸在父亲、爱人去世的痛苦中无法自拔。外孙女表示,起诉是老人的无奈之举,老人岁数太大了,住养老院、吃药都要花钱。

  庭审结束后,法官考虑到如果单纯对张某军的工亡补助金及房产作出分割,亲情势必分崩离析,难以修复。为了更好的化解纠纷,法官亲自到老人居住的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探望,耐心倾听老人的诉求。经了解,老人确实因没有收入来源,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工亡补助金相应的份额,但对诉请分割的房产,老人有意留给自己的孙子作为将来结婚的保障,并无实际分割的意愿,但实在没办法与孙子和儿媳进行协商处理,才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了解老人的真实想法后,法官再次与被告张某宇取得联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两件案件的案情事实、法律规定、家庭伦理道德、亲情关系等多个角度,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对两个案件的处理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老人的孙子主动把属于奶奶份额的补助金转到了老人的银行卡里,奶奶也同意放弃对另一继承案件中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协助孙子将房屋办理过户。

  至此,两个案件分别以被告自动履行以及调解结案,被告表示,会经常去养老院看望奶奶,亲情关系得以修复,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下一步,莲池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真真切切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用温情调解释放司法温度,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便捷与温暖。

案例类型:其他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4:17
转院错误延误病情,谁之过?

  2021年4月4日,患者许某某因胸痛加重入住某甲医院,经检查后某甲医院医生认为其病较为危重,综合考虑建议其转入上级医院某乙医院进行治疗,并将一张手写的转院单交给患者家属,上面载明:“某乙医院(西区) 某医生 手机号码 ”。

  某甲医院医护人员在填写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呼救记录单和某甲医院120救护车转诊病人使用通知存根时,没有写明转入某乙医院的具体院区。之后120急救车就将许某某送至某乙医院东区,某乙医院没有及时请西区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疗,也未予积极治疗措施,后又将许某某转至某乙医院西区,其间相隔八小时余,延误了治疗,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年4月22日,许某某病重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危重病人转院应视为原救治医院救治义务的延伸,在转院完成之前,原救治医院应遵守诊疗规范,包括配备有资质的随车医生及抢救设施设备、有效调度车辆路线,并与接诊医院急诊室联系,最大限度保障危重病人的生命安全。该案中,被告某甲医院未填写转诊医院的具体院区,直接导致急救车送错院区,一定程度上延误治疗。被告某乙医院作为接诊医院,未及时对患者情况作出判断,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在相关院区不具备治疗条件时,也没有及时与患方家属进行沟通,充分告知,对患者的死亡后果亦存在过错。

  而患方家属在取得主治医生提供的接诊医院具体院区、医生姓名联系电话信息后,未及时核实所到达院区是否正确,亦未及时联系接诊医院相关负责医生,存在过失。此外,也要考虑到患者自身病情较为严重危急,患者最终死亡系原发性疾病导致,故患者自身疾病也是其死亡的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法院经综合分析并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酌情确定被告某甲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判决患方家属获赔合计101万余元。

法官说法

  危重病人转院是为了让患者尽快得到最适合的治疗,避免因为当地医疗条件限制而导致病情延误,此过程需要各方包括原救治医院、接诊医院以及患者家属各司其职,及时充分的协调沟通,交换信息,才能降低转运风险,达到转运目的,增加患者的生存几率。

案例类型:医疗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4:14
孩子参加集训被冰球击中左眼致残,责任应由谁担?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训练意外致残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培训机构对学员未尽到保护、管理职责,依法判决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22年4月,12岁的小郑经选拔作为轮滑冰球运动员备战省运会,并开始在某中心的轮滑冰球训练场参与集训。2022年7月8日,在训练过程中,15岁的运动员高某训练射门时击中恰巧从球门经过的小郑,造成小郑左眼挫伤、外伤性黄斑断裂、左眼脉络膜外伤月牙形破裂等伤害,最终鉴定为左眼十级残疾。

  随即,小郑父母作为监护人向教练员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运动员所属某中心以及运动员高某进行追责,但三方都认为此次责任与己方无关。小郑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方连带赔偿小郑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培训机构对在培训期间的未成年学生负有保护、管理职责,有义务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小郑作为某中心轮滑冰球运动员,为备战省轮滑冰球比赛在训练场内参与集训,某体育公司通过与某中心共建的模式,指派专业教练员现场组织集训。某中心和某体育公司都有责任为小郑提供相应的训练环境和安全保护。而且,轮滑冰球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训练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必须要佩戴护具才能参与训练。但事发当天,教练员并未要求参训人员必须佩戴护具,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对小郑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教练员系某体育公司雇员,事故发生时系职务行为,故赔偿责任由某体育公司承担。而高某作为未成年运动员,是在教练员的安排下进行训练,参与训练系经过教练员允许,对小郑的损害结果并无过错。因此,小郑的损失应该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某中心、某体育公司连带赔偿小郑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未成年学生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明知运动员训练存在较高危险性的情况下,某中心、某公司未及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错,造成未成年人受伤,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因此,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保障教学场所的安全性,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项目时,一定要做好保障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避免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家长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除了考虑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价格外,也不能忽略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考察。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4:10
农用无人机失控伤人 机主赔偿11.2万元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无人机砸伤侵害健康权纠纷的案件。

李某承包了王某的责任田,在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机器突发故障脱离指定的飞行路线并从天降落,将坐在庭院里纳凉的王某砸伤。经司法鉴定,王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这次意外对王某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达十万余元,且涉及保险公司赔偿,最终王某将本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操作的农用无人机因故障坠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办案法官在庭审中发现李某和王某为同村关系,二人在承包期间相处融洽,事发后至庭审中李某赔偿态度良好,且李某此前已购买农业植保机三者险,存在调解的基础。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一方面从法理角度耐心地向双方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开展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李某和王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和保险公司共赔偿王某11200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无人机技术现已广泛应用于农业、物流等领域,但农用无人机体型大,一旦失控坠机伤人,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无人机所有者:一方面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操控农用无人机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无人机应用者使用前应了解并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使用遥控器进行紧急降落、使用备用降落伞等措施。操作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协助或指导,严格规范操作行为是避免无人机砸伤路人的关键。在使用无人机时要与无人机保持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距离,电量不足及时返航,同时充分预见天气风向、农药喷洒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无人机若出现故障,那么高速旋转的螺旋桨和高空急速坠落的无人机都会对地面正常活动的人造成巨大威胁。因此无人机应用者应加强风险意识,依法投保责任保险,以此来提高抗风险能力。本案中李某购买农业无人机的同时购买了农业植保机三者险保险在后续的赔偿中,保险承担了对应的保额,为李某的赔偿减轻了负担。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4:05
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 需赔付高额违约金吗?法院判了

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某婚纱摄影店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1月,徐某入职成为某婚纱摄影店的摄影师,并与该店签订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徐某服务期限为三年,如违反该服务期约定,婚纱店有权要求徐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婚纱店为徐某提升研发能力及打造知名度的费用20万元。徐某工作不到一年便提出离职,于是该婚纱店以为徐某投入拍摄费用、小红书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练手等培训打造费用”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告某婚纱摄影店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研发总监聘用协议书》明确约定了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与作为劳动者的被告的权利与义务,具备岗位、劳动条件、薪资标准等必备条款,同时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亦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薪酬发放,双方形成了人身及经济上的支配和从属关系,故确认协议书》实为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费、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才能在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前提下向劳动者索赔;否则,即使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该条款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案中,原告为徐某支付拍摄费用、推广费用,聘请模特、配备化妆师、购买拍摄道具等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所产生的正常开支,被告在劳动过程中创造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原告,本质上不属于培训费用,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范畴。故某婚纱摄影店以其为徐某提供了培训费用为由主张违约金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一般的职业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系针对特定劳动者的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升级型”培训,通常支付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较高,培训目的、结果往往为让劳动者满足特殊岗位需求,优于一般劳动者,区别于常规的公司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普通的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则更为普及和基础,旨在使新入职员工或现有员工快速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以满足岗位的基本需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明确区分这两种培训类型,并据此合理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类型:劳动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4:01
市政修路摔进大坑 谁来负责?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王某起诉某市政维管中心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政维护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621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7月3日10:40左右,王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新旧路段交接处地面存在约4公分落差而摔倒。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前,某市政维管中心在该路段交叉口附近进行铣刨、摊铺沥青等施工作业,导致部分地面低洼不平。事发时,某市政维管中心并未进行铺设作业,该路段处于交通开放状态,且未在涉案路段设置围挡及任何安全警示标牌,而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加装了雨棚,车速正常。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市政维管中心作为事发地点施工及实际管理人,因施工行为导致路面低洼,存在安全隐患,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在施工现场已设置围挡或安全警示标牌,故认定被告构成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不得违法加装车篷影响行驶安全。王某为电动车加装雨棚后,电动车自行平衡系数大大降低,破坏原有稳定性,增加摔倒风险。且加装雨棚后,骑行者的视线极易被遮挡,影响骑行者视觉判断。事发时,不存在因天色影响视线的外部原因。涉案路段新旧路面颜色存在区别,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骑行电动车通过该路段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违法为电动车加装雨棚,增加了摔倒风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某市政维管中心承担50%的责任,王某对其受伤自行承担50%的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道路日常维护关乎公共出行安全,道路施工人、实际管理人有义务在危险路段设置必要警示,以保障过往车辆及行人能安全通行。同样,普通群众也应注意出行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自身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亦需为自己过错行为买单。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3:57
乘坐超员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座位险如何赔?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蔡某10万元,被告龚某赔偿蔡某49650.33元。

2023年4月,龚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蔡某、华某、舒某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因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蔡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认定,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核定载客人,龚某投保了10万元/座的机动车车上人员乘客)责任保险,共投保2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将龚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龚某只投保了两个座位的乘客险,现有名乘客受伤,基于公平原则,3人平摊20万元的责任限额,每人限额不能超过6666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在投保2个乘客座位险但有名乘客受伤的情况下,乘客座位险该如何赔付?

关于座位险如何赔偿,因多名被侵权人共存的情况下,座位险作为商业险如何赔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蔡某等名乘客按实际损失比例分配20万元的责任限额。经核定,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49650.33元,华某损失共计78258.95元,舒某损失共计52363.37元。即蔡某的赔偿额度为106789.11元{200000元×[149650.33元/(149650.33元+52363.37元+78258.95元)]},但因保险公司每个座位险赔偿限额不能超过10万元,故保险公司只需赔偿蔡某10万元,超过上述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司机龚某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某、舒某在另案中也按比例在剩余座位险10万元中进行了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最新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说明这项保障责任是与核定载客数相关的。目前保险行业一般处理方式为如果出险时车辆实际载人数大于核定载人数,车上人员责任险各保障项目每人保险金额为:该保障项目的总保险金额/实际载人数。但该保险行业一般处理方式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容易引起争议,一旦引起司法纠纷,需要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非超载乘客一定能获得顺利理赔。因此,并非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就可以万事大吉”。同时,超员超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行车安全和机动车使用性能,所以再次提醒大家,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

案例类型:交通 发布时间:2024-09-20 15:13:30
购买手游账号被坑”,玩家诉请退款及精神损失费

如今各类手游层出不穷,部分玩家为了更好的游戏体验,会选择向他人购买成品号”,即积累了一定游戏资源的账号。尽管市面上部分游戏公司并未搭建官方的游戏账号交易平台,且声明不支持用户私下交易账号,不对因此产生的纠纷负责,但在实践中,不少买家依然会通过第三方平台自行进行线上交易,此时若卖家中途反悔,或注销交易平台账户跑路,买家往往会面临钱号两失”的情况。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平台交易手游账号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被告彭某购买蛋仔派对手游账号,并通过该平台向被告支付480元。双方约定由被告配合更换该手游账号的绑定号码,但在换绑过程中,被告取消操作,导致号码未变更成功。原告因已在平台确认收货,无法申请退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款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就蛋仔派对”手游账号的转让达成合意,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手游账号交易中,若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未变更为买方的,原账号持有人可通过绑定手机号找回账号,致使买方无法正常使用。收到原告支付账号费用后,被告取消更换绑定手机号的操作,未完成该手游账号的交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精神损失费系受害人因人身权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的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手游账号的原持有人以出卖方式处分其虚拟财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法律规制。本案原、被告已就手游账号买卖达成合意,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作为违约方的卖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无游戏官方账号交易平台的情况下,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能为买卖双方提供一定保障,但无法绝对保障交易安全。若卖家注销交易平台的账号,买家很难通过交易平台挽回自身损失。为避免纠纷,建议大家买卖此类网络虚拟财产时,提高警惕与鉴别力,保留约定合同、购买记录等证据,及时换绑个人信息确保账号正常使用。
案例类型:合同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1:41
辣椒也有“山寨”?出售“假冒樟某港辣椒”被起诉

常德某餐饮店长期出售招牌菜樟某港辣椒”,湖南某辣椒产业协会发现相关情况后立即收集证据,将该餐饮店起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

据悉,樟某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某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特定生产方式和其独特的口感而闻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被誉为辣椒界的爱马仕”。某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成了某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经其调查发现,常德市有餐饮店侵犯该辣椒产业协会享有的某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樟某港辣椒”作为餐馆招牌菜进行出售,其相关侵权行为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辣椒产业协会遂因其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该辣椒产业协会注册的樟某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消费者看到餐馆将樟某港辣椒”作为菜名使用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某港,易造成消费者对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的误解,这正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发挥的作用,此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某辣椒协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菜名使用方式上,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以及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案例类型:侵权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1:48
借信用卡给朋友刷,透支16.4万元却不还钱?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刘某多次借用李某的信用卡消费后,李某自己偿还了信用卡透支额度。
2014年3月30日,双方确认刘某使用李某信用卡消费共164000元。刘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条据:使用信用卡总金额为164000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刘某负责。
借条出具后,李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但刘某一直拖欠还款,至今未还分文。李某只好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64000元,以及拒还借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78573元。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李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刘某使用,刘某透支消费的资金并非源于李某的自有资金,或者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所发放的,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额度内透支消费的额度,所以信用卡资金也属于信贷资金。
本案中李某将信用卡转借给刘某使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其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故李某与刘某约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刘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刘某应将使用李某信用卡消费的164000元归还于李某。
李某要求刘某自条据出具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李某归还164000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誉而向其发放的,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不仅会妨害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也会对自身权益造成影响,如信用卡被冻结。
若有不怀好意之人借卡后恶意透支又不及时还款,此时只能由持卡人承担偿还义务,而一旦持卡人超过规定期限或者额度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未归还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消费作为一种超前消费方式,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许多纠纷,如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办理多张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等。因此持卡人不仅要保管好信用卡,切莫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同时也要合理、合法地使用信用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将金融机构贷款又借给他人并约定高额利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借贷行为。
案例类型:债务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1:44
父母均健在,可否认定祖父母与孙子女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法院判了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就这一特殊情况进行了灵活认定。

案情回顾

邓某某系岳阳县柏祥镇村民。2009年,邓某某儿子邓某甲因患尿毒症导致双肾坏死,需要做肾移植手术。为救治儿子,邓某某将自己的一颗肾捐给了邓某甲。手术过后,邓某甲每月都要用药进行排异治疗,且不能从事高强度劳动。其妻子系外省嫁至本地,无业。

为帮扶邓某甲,当地村委将其一家列为建档立卡的特困户现称特贫户),并安排邓某甲在村内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每月发放2000余元的工资。邓某某则通过维修电器赚取收入。其后邓某甲的子女小荣、小清相继出生。为补贴家用,邓某父亲先后承包了当地150亩左右的田地,种地收入系这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2023年3月15日,邓某某与胥某交通事故一案中,邓某某死亡,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胥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赔偿,但未赔偿邓某某孙子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小荣、小清遂将胥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诉辩意见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小荣、小清的父母均健在,也均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均有收入来源,故邓某某对其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原告父亲有没有能力抚养自己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原告与其祖父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父亲身上唯一的肾系原告祖父捐赠,每天需要吃药且长时间需进行一些必要的治疗。根据原告父亲提供的支付记录显示,其自2022年1月起,每月需支付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医疗费,村委会开具的工资仅能满足自身需要,在此情况下要求其尽到抚养义务,显然与事实不符。

此外,邓某甲家系岳阳县柏祥镇建档立卡的特困户现称特贫户),依据民政局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的规定,邓某甲家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综上,应认定邓某甲及其妻子无力抚养其两个子女。

原告系未成年人,多年来一直与其祖父共同生活,其祖父在当地承包了150亩左右农田,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可以认定原告祖父具备抚养能力,故法院对原告祖父与原告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予以适当补偿。据此,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353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法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依申请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当前该案已执毕。

法官说法

判断是否构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生活:被抚养人与抚养人是否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类似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日常生活联系;2、经济支持:抚养人是否承担了被抚养人的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用;3、教育和保护:抚养人是否对被抚养人进行了必要的教育、照料和保护;4、时间持续性:抚养关系的形成时间应在被抚养人未成年之前,且抚养事实需要持续足够长的时间,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5、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管教和约束,被抚养人对抚养人的尊重等;6、证据材料: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共同生活的证明、经济支持的记录、教育和医疗决策的参与等,可以作为判断抚养关系存在的依据。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父母并非没有劳动能力,甚至还有固定的收入,因此不能认定其父母对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即据此不能认定原告的祖父对原告存在抚养义务进而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如果单纯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内容来看,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并非没有依据。但在人民法院的实际诉讼活动中,承办法官不应简单、机械的去适用法条。本案中,虽然原告的父母拥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但从原告家庭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父母的收入来源源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政策性照顾,此外该笔收入仅够维持原告父亲在肾移植后的基础治疗,在此情况下若要求原告父母对其尽到抚养义务明显不现实。

在办案过程中,除了运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之外,更应洞悉其背后的深层涵义,通过站在法理和法益的角度上去全面分析和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背后的立法目的,真正实现法律条文的立法价值,以此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案例类型:婚姻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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