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党政办,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组织对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宣传部 淮安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淮安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淮安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试行)》(淮办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管理,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财政局及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计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定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引导资金使用年度经费预算;

  (四)审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处室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使用年度工作思路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参与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引导资金扶持政策;

  (三)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发布申报公告、年度项目评审方案,编制项目评审标准和工作规范;

  (四)组织、受理项目申报,指导县区项目申报;

  (五)组织开展项目初审、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向协调小组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六)做好扶持项目的对外公示、合同签订、经费下达;

  (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项目监理、验收等,督促并指导县区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市直项目进行监管,并向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八)设立引导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九)办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引导资金扶持政策;

  (二)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市级预算执行;

  (三)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四)对引导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区委宣传部(包括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党政办,下同)职责: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信用情况,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申报项目与文化类产业发展的关联度;

  (二)会同当地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做好扶持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县区财政局职责:

  (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区文广旅游局职责:

  (一)配合当地宣传部做好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查;

  (二)配合当地宣传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项目申报计划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

  (二)规范使用引导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四)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引导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各门类、各行业发展项目。具体支持范围:

  (一)支持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门类,重点扶持以文化内容、文化创意为核心,具有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二)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文化产业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业态,重点支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手段发展的数字文化产业项目;

  (三)支持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休闲、工艺美术、艺术精品创作等文化产业发展;

  (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地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支持闲置资产资源改造建设文化园区;支持科技平台、统计平台、金融服务平台、文化消费平台等文化产业基础服务平台建设;

  (五)支持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六)支持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七)支持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八)支持代表淮安文化水准、彰显地方文化特色,可商业化运作、在省以上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艺术作品生产、推广及产业化的文化项目;

  (九)支持参加国际、国家、省级文化产业交流、博览和展销会;

  (十)支持文化消费,促进文化精品传播;

  (十一)支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

  (十二)支持举办文化创意设计大赛;

  (十三)支持开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项目,主要包括文化产业招商推介,文化产业调研考察、培训提升,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绩效督查考核、验收评估,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评审验收等需要列支的各类项目经费;

  (十四)协调小组确定的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主要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扶持方式,探索股权投资等有偿资助方式。

  (一)贷款贴息。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对使用驻淮各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类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重点扶持在本市文化银行”贷款的文化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补助。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一定补助。

  1.对新招引落地(含现有企业新投资建设)符合淮安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填补本市文化产业发展空白,社会资本投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重大导向意义的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制造业项目,或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服务业项目(以投资决算审计为准),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扶持。固定资产投资每超出1000万元,再给予50万元扶持。外资项目上浮20%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额度最高3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本市、县区(园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公司投资部分。

  2对建设有良好效益的文化产品市场、文化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平台、文化产业展会、文化人才市场、文化创意创业空间等,根据社会和经济效益等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三。对经备案的文化产业重大课题研究项目,根据成果影响力和贡献度情况,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4.对经备案举办有利于促进文化企业交流、扩大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重大文化活动,根据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5对经备案参加澳门文博会、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长三角文博会、南京融交会等国(境)内外知名文化展会和国际性、省级文化交流活动的文化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参加省内展会的企业,补助0.5万元/户;参加省外展会的企业,补助1万元/户;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补助1.5万元/户。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6对全市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工作给予支持,对于大运河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文化活动开展、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对外文化交流展示、文旅产品开发等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单项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文化类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应用于项目建设发展支出,不得用于一般人员经费及发放津贴、补贴等。

  1.对当年新进入“三上”统计库的文化制造业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文化批零业企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文化类个体工商户转为私营企业,并有一年以上实际经营业绩的,每户奖励3000元。

  2对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连续2年营业收入年增速超过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文化制造业、文化批零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再超5000万元,文化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再超150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50万元奖励,获得提名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100万和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50万和20万元奖励。

  5对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上年度新建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入住文化企业数量达20家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6.对各县区(园区)依托独特的文化资源,通过创意转化、科技提升和市场运作,创成特色文化产业并被上级认定的县区,特色文化产业营收达到5个亿的奖励1万元,特色文化产业营收达到10个亿的,奖励3万元。奖励所在县区的企业和个人,具体分配方案由部门或属地县区自行研究制定。

  7.世界500强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知名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的文化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累计实际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实现正式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80万元奖励;设立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的,采取一企一议”政策予以支持。

  8对上年度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板成功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

  9对我市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且在淮安备案申报的影视、动漫等作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重大奖项的给予奖励。具体为:

  电影:在全国院线公映的电影,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票房收入总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及以上的,每部电影最高再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影片票房以全国电影票房综合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依据。

  电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中央电视台1-14)和省级卫视黄金时段(19-22时)首轮播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50万元奖励。

  动漫:在央视主要频道(中央电视台1-14)、省级卫视和专业卫星频道(北京卡酷、湖南金鹰、广东嘉佳、上海炫动、江苏优漫少儿等)黄金时段(19-22时)首轮播出的,三维片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50、50万元奖励,二维片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30、30万元奖励。原创动漫衍生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嘉奖影视文艺获奖作品:对获得法国戛纳国际电影节金棕榈将、德国柏林国际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金狮奖等国际A类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等国内重大奖项的原创影视作品,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含联合申报)和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含联合申报)的文艺作品,分别按照1:5和1:2的比例配套奖励。同一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0对在本市备案申报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本市网络(手机)游戏企业开发的网络(手机)游戏,单款游戏产品上线一年内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11对本市演艺机构、经纪公司打造包装的原创舞台剧目和原创戏剧剧目,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奖项的,且上年度商业演出场次超过80场的,根据其社会影响和票房收入,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12对利用本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上年度该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13.对上年度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和文化产品出口重点项目名录的我市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金筹措能力强,资信等级较高。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申报项目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

  (三)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申报奖励类项目须是已建成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立项: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经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往年度本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实地考察时申报企业(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供前一年度财务和税务资料的;

  (七)违反《淮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淮政规〔2013〕3号)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本引导资金项目的。

第五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引导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委宣传部申报,各县区委宣传部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按照规定时间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实地考察。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四)专家评审。协调小组办公室拟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业内专家对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

  (五)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安排,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投入情况分类确定资助额度,报协调小组审定。

  (六)对外公示。经协调小组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项目合同。

  (八)经费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协调小组项目安排意见和项目合同下达项目经费,各级财政局及时予以拨付。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进展的项目,协调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引导资金。对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协调小组核批,已经下达资金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县区财政局应配合当地宣传部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的拨付,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引导资金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市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引导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县区委宣传部报告项目完成、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报告书,各县区委宣传部将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市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协调小组。

  第二十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引导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引导资金。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为2021年-2025年。《淮安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淮财规〔2018〕9号)同时废止。

[ 编辑:苏 畅 ]

主办:淮安市委宣传部、淮安市文明办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邮编:223001

国际比较项目0500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