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管理制度(1)
一、空气消杀
教室、图书室、会议室等地方以开窗通风为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二、环境和物品表面消杀
1教学楼、各功能室内的地面按日常要求以湿式清洁为主,垃圾及时清理。
2各类物体表面如教室课桌椅、门把手、水龙头、楼梯扶手、等手经常接触的物品表面,保持清洁卫生,应用有效氯浓度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进行擦拭,每日至少1次,毒30分钟
三、餐具
用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浸泡完成后清水洗净。
四、洗漱间、厕所
定期使用熟石灰对厕所进行全面杀菌消毒。室内洗漱间设置洗手液并配有洗手流程图。
五、注意事项
1实施消杀前,应先做好清洁卫生。
2消毒剂具有一定的刺激性,配制和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和手套等,并注意防止喷溅到眼睛。消毒液具有一定的腐蚀性,金属表面消毒后应用清水擦拭,不能放置在学生能触摸的地方,集中统一管理。
三。所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应现用现配,没使用完的剩余液体不得存放使用;须使用清洁冷水配制消毒液。
4.消毒液的配制方法,严格遵照消毒剂使用说明书。
5消杀用抹布、拖布、容器等清洁工具要分区域使用。卫生间、餐厅的清洁工具应与其他公共场所分开。用后的清洁工具应消毒、清洁后晾干备用。
6消杀人员消杀完毕后,应洗手,并做好消毒记录。
通风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
(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
(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二)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三)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五)空调系统竣工图;
(六)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第十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二)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待其检测、评价合格后,方可运行:
(一)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二)空调送风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三)风管积尘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四)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五)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菌落形成单位;
(六)风管内表面积尘量每平方米大于20克;
(七)卫生学评价表明需要清洗和消毒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启动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
符合下列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
(一)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
(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
(三)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立即停用,进行卫生学评价,并依照卫生学评价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它通风方式等措施。
第十三条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一)开放式冷却塔;
(二)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四)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及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专业清洗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情况;
(三)卫生学评价机构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情况。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进;经责令仍不改进的,予以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一)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流行的;
(三)经检测,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风管系统清洗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并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术语含义如下: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风管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用于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风管、风口、空气处理机组及其它部分。
空气传播性疾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疾病。
第二十条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
通风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测风仪表的保管实行统一台帐管理,即测风员使用、科内管理。使用前领取,用完后交回。
第二条 维修及保养:
1、为防止仪器的损坏,在使用时应防止剧烈撞击和震动。
2、测风员不能随意松动螺丝与打开护盖。
3、不要碰撞和拨动翼片,防止因变形而改变性能,致使测值不准。
4、用后擦净,放入盒内,置于干燥处保存。
5、仪器损坏后,由科内专管人员负责维修,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拆。
第三条 光学瓦检器的'保管、领用、维修进行台帐管理制度:
1、瓦检员每人使用一台仪器,上班领用,下班交回,实行定人定仪器管理。
2、仪器出现问题后交专人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开修理。
3、该仪器是光学精密仪器,使用时必须注意维护,避免仪器受到较大震动或冲击,以防止内部零件发生变位,若发现故意损坏要给予经济处罚。
4、注意防潮,注意清洁,防止外界杂物、灰尘等由气路缝隙进入仪器,否则应进行清洗。若仪器发现故障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5、瓦检器由瓦斯队负责保管,严禁将不合格仪器发放使用,回收时要严格检查,发现损坏、零件短缺,必须落实处理,严重的折价赔偿。
6、瓦检器每季交柳林县计量局校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