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合同编号:BTGL-HITACHI 20xx-01
合同日期:20xx年3月20日
修订日期:20xx年7月14日
卖方:地址
卖方:电话:传真:
买方:地址
买方:电话:传真:
兹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5)装运条款和交货期:于合同生效后8月30日前以海运形式送货到达MOJI等
交货时间(CIF MOJI):订单生效后,通过海运直接到达日本MOJI海港,并于20xx年8月30日或之前抵达MOJI海港。最终目的地:
产品最终目的地:794,Higashitoyoi,Kudamatsu City,Yamaguchi Pref.,744-8061 Japan(6)付款条件: 凭证结算,30天内(以提单日期为准)付清货款。 付款期限:在提单日期后30天内付款交单。卖方银行信息
收款人:银行名称:账户:SWIFT编号:地址:
合同编号:BTGL-HITACHI 20xx-001日期:20xx年3月20日修订日期:20xx年7月14日
(7) 保险: 按发票金额110%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
保险: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8) 品质与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 货到最终目的地后, 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货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 保险公司货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 到最终目的地起6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最终目的地起30天内提出。
质量/数量/重量差异和索赔:如果买方发现质量和/或数量/重量不符合
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买方可根据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上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但保险公司和/或船运公司负责的索赔除外。买方应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60天内就质量差异提出索赔,同时就数量提出索赔
/买方应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重量差异索赔。
(9) 人力不可抗拒: 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分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使卖方不能履约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
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卖方对未能或延迟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不承担责任
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
(10) 仲裁:凡执行本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 议时,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仲裁:与本合同或其执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谈判。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则应将案件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暂行议事规则进行仲裁解决。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11) 其他要求:
1、尺寸和标记分别按图纸要求。
2.如何按照制造商的方式取样。。
3、各图纸要求的附加要求。
IP-5403和LOI编号DVD-83005-001的其他条件
(12) 买方银行信息:
卖方:买方:
DROUP CO.,LTD东亚有限公司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