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 《 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应付未付款项并人计税所得额计缴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前提是确实无法偿付,但税法并未对究竟如何判断 "确实无法偿付" 给出具体标准,也未从应付未付款项的时间长短给出界定,从对 "确实无法偿付" 的字面理解,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款项无法偿付,就需要并 入计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不论时间是 1 年内的还是已经超过 三 年的应付款项,只有在获取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偿付后,才应该并入计税 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但问题是对判断确实属于无法偿付款项的具体标准 是什么,证据要求是什么,税法均未能明确,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和企业判断 究竟是否属于 "确实无法偿付" 带来困难,而且实务中也产生了一些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