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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3/9/29 15:11:38    阅读次数:642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2022年7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要求各省制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匿名举报能否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如身份证缩略号、约定密码等)及有效联系方式如电话、网络联系方式等),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五、奖励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每起事项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给予奖励;

二)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奖励4000元加上超出10万元部分的3%;

三)查实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16000元加上超出50万元部分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或者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给予300元奖励。

六、如何领取奖励?

举报事项查处办结后,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奖励情形的举报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举报人取得联系,送出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奖励通知书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相关领取手续。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捺印的奖励确认表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寄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七、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携带举报材料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现场举报,也可通过信函、拨打12333等方式进行非现场举报。

八、举报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特别提醒的是,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原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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