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项目合作协议》
一、《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详见附件1、2、3、4、5)。
二、被征收人成淑梅、孙荣滨、张军、宗红敏、成秉焕须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黑河市棚改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且不搬迁的,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上述被征收人对《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9号)
2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0号)
三。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1号)
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2号)
5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3号)
中国人
2020年11月5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9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个
人物: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爱辉区二营对过(黑河市西部棚户区地块)。产权证号:S20052669美元号,建筑面积为43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2392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39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规划二路、双拥大街西段、环城西路及双拥大街合围区域。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7年8月12日—9月30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成淑梅协商,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估价分户报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中国人104501元(壹拾万肆仟伍佰零壹元整)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43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392元,评估金额为102856美元
2.平面度:43毫米×15毫米/毫米=645毫米
三。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在西部”在水一方”小区15号楼2单元602室(顶楼),面积53.4平方米,现房剩余补偿金额8270元(捌仟贰佰柒拾元整)
其中:
1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43平方米×130%=55.9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超出现房计算面积,超出部分按房屋评估单价计算:(55.9-53.4)×2392=5980元。
3.搬迁补偿:43平方米×15元/平方米×2次=1290元。
4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5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款8270元。
5980+1290+1000=8270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三走进来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79990122000011720)。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人物》60内部审批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0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孙荣滨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黑河市西部棚户区地块。产权证号:字第03000148号,建筑面积为56.8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2440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39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规划二路、双拥大街西段、环城西路及双拥大街合围区域。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7年8月12日—9月30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孙荣滨协商,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提出8.8平方米门斗按有证房计算、无证房按有证房补偿或置换、附属物中的简易房按原有面积置换车库、院落空地面积按国家法律条文给予补偿的要求。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西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
二、
人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在西部”在水一方”小区13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75.65平方米,现房剩余补偿金额75227元(柒万伍仟贰佰贰拾柒元整)
其中:
1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56.8平方米×130%=73.84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75.65-73.84)×1600=2896元。
3.附属物补偿:70283元。
4.搬迁补偿:56.8平方米×15元/平方米×2次=1704元。
5临时安置补偿:56.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个月=1136元。
6.残疾补偿:5000元。
7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款75227元。
(70283+1704+1136+5000)-2896=75227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79990122000011720)。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方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技术支持2020年]11月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张军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兴安街(南湖雅苑二期地块)。产权证号:字第6006号,建筑面积为58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2430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55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路军分区东侧区域地段。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7年11月26日—2018年1月14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张军协商,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3.《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中国日报》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142970元(壹拾肆万贰仟玖佰柒拾元整)
中国:
1房屋建筑面积:58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430元,评估金额为140940元。
2.搬迁补偿:58平方米×15元/平方米=870元。
三。临时安置补偿:5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个月=1160元。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在”南湖雅苑”小区12号楼3单元101室,面积87.01平方米,回迁房安置后应补缴金额20964元(贰万零玖佰陆拾肆元整)。
其中:
1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58平方米×130%=75.4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80.4-75.4)×1600=8000元。
三。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照2400元计算:(87.01-80.4)×2400=15864元。
4.搬迁补偿:58平方米×15元/平方米×2次=1740元。
5临时安置补偿:58平方米×10元/平方米×2个月=1160元。
6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应补缴房款20964元。
(8000+15864)-1740-1160=20964元
三、搬迁期限
人三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营业部(账号:23050173515100000675)。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南非
《人物》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2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被征收人:宗红敏
被征收人房屋坐落:生产资料公司北侧。产权证号:S20073682美元号,建筑面积为28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2132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55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黑河市爱辉区环城路军分区东侧区域地段。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7年11月26日—2018年1月14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宗红敏协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现金25万元、产权调换不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或者80平方米以上带装修的2010年之后的住宅的要求。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河正平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估价分户报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66726元(陆万陆仟柒佰贰拾陆元整)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28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132元,评估金额为59696元。
2.附属物补偿:5430元。
3.搬迁补偿:6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发搬迁费,一次性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4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在”南湖雅苑”小区10号楼4单元502室,面积61.82平方米,回迁房安置后应补缴金额42680磅(肆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
其中:
1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28平方米×130%=36.4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600英寸:(50-36.4)×1600=21760英寸
三。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2400元计算:(60-50)×2400=24000元。
4安置房屋上靠两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2500元计算:(61.82-60)×2500=4550元。
5.附属物补偿:5430元。
6.搬迁补偿:12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发搬迁费,一次性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7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8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应补缴房款42680元。
(21760+24000+4550)-5430-1200-1000=42680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行营业部(账号:23050173515100000675)。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南湖雅苑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黑市政征补决字〔2020〕13号
征收人:黑河市人民政府
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
人物:秉焕
中国人(西部沿江公园地块),产权证号:S20060481号号,建筑面积为46.72平方米;房屋坐落:爱辉区西兴街三委十二组(西部沿江公园地块),产权证号:S200600631美元号,建筑面积为23.73平方米;房屋坐落:爱辉区区房产烧火楼(西部沿江公园地块),产权证号:S20060454号号,建筑面积为42.67平方米;房屋性质均为住宅,经评估每平方米2410元。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黑河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4日依法作出《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沿江公园(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黑市政发〔2017〕38号),并发布《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西部沿江公园(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征收范围为双拥大街北侧地段。通告确定的签约与搬迁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9月29日。
经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与被征收人成秉焕协商,被征收人拒绝配合。现征收签约与搬迁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黑龙江汇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征收补偿分户报告》。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总金额277560元(贰拾柒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
其中:
1房屋建筑面积:46.72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410元,评估金额为112595元。
2.搬迁补偿:46.72平方米×15元/平方米=701元。
三。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合计:112595+701+1000=114296元
4房屋建筑面积:23.73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410元,评估金额为57189元。
5.平均值:600分贝(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发搬迁费,一次性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6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500)
合计:57189+600+1000=58789元
7房屋建筑面积:42.67平方米,评估价格为每平方米2410元,评估金额为102835元。
8.搬迁补偿:42.67平方米×15元/平方米=640元。
9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合计:102835+640+1000=104475元
总计:114296+58789+104475=277560元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安置一户在西部”在水一方”小区15号楼2单元403室,面积61.16平方米,现房剩余补偿金额1724元(壹仟柒佰贰拾肆元整);一户在西部”在水一方”小区15号楼3单元602室(顶楼),面积53.07平方米,现房应补缴金额32008元(一个人”在水一方”小区15号楼4单元602室(顶楼),面积65.97平方米,现房应补缴金额16798元(壹万陆仟柒佰玖拾捌元整);合计现房应补缴金额47082元(肆柒仟捌拾拾)
中国:
1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46.72平方米×130%=60.736平方米。
2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600元计算:(61.16-60.736)×1600=678元。
3.搬迁补偿:46.72平方米×15元/平方米×2次=1402元。
4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5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剩余金额1724元。
(1402+1000)-678=1724元
6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23.73平方米×130%=30.849平方米。
7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440元计算:(50-30.849)×1440=27577元。
8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2160元计算:(53.07-50)×2160=6631元。
9.搬迁补偿:12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发搬迁费,一次性搬迁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10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500)
11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应补缴金额32008元。
(27577+6631)-1200-1000=32008元
12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面积计算:42.67平方米×130%=55.471平方米。
13房屋建筑面积增加30%后就近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安置,上靠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440英寸:(60.471-55.471)×1440=7200英寸
14安置房屋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增加的面积部分按照2160元计算:(65.97-60.471)×2160=11878元。
15.搬迁补偿:42.67平方米×15元/平方米×2次=1280元。
16临时安置补偿:2个月=1000元。(按经认定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件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17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后应补缴金额16798元。
(7200+11878)-1280-1000=16798元
总计:32008+16798-1724=47082元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须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补偿款专户
被征收人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79990122000011720)。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如对附属设施等补偿有异议,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现场核实或经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审核确认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西部沿江公园(沿江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支付。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市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