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hbsydw公司

微信号:
hbsydw公司
方式一
直接手机输入网址
m.hb.zgsydw.com网站
方式二
扫描二维码
中公教育官方微信
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故意伤害罪
时间:2024-06-18 14:20:40|来源: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胡秀秀

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河北事业单位考试,河北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您提供备考内容: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故意伤害罪一键加入2022河北事业单位各地市交流群,可以了解各地招聘信息。

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条件

(一)主体条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这里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中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已满十二周岁即可满足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年龄条件。

其次,还应当注意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伤害罪的,必须同时满足程度、情节、程序条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必须重伤或者死亡,否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主观条件: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注意,直接故意是行为人希望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发生,其受伤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的,也是其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受害人轻伤以上结果的发生,即不积极追求,也不防止,但结果是受其行为的影响。

(三)客体条件: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注意:身体,指的是作为自然人各生理组织构成的整体,各器官都属于身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顾名思义,身体不包括假肢、假发、假牙等不属于身体组成部分的要素,但已经成为身体部分的人工骨就属于身体的一部分,一旦侵犯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即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注意这里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因此伤害自己的身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理,伤害胎儿的身体,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客观条件:

1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其中,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暴力殴打致人重伤;而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不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注意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如母亲不把染上传染病的孩子送到医院治疗,导致其终身残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作为犯罪,其特定义务的来源有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相反,有合法依据的行为则不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如在医院治疗中,医生经过患者的同意,为他截肢;在特殊的正当防卫过程中致人重伤等等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注意:这里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分为三种情形处理:第一,在被害人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诺伤害的情形下,应当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肯定其承诺的有效性。比如前文提到的医生经过患者的同意,为他截肢。当然承诺的主体必须已满18周岁,不得以强迫等非法手段获取承诺,否则承诺无效。第二,在单纯伤害而没有保护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虽然得到被害人承诺,但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对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例题】下列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是( )。

答:。甲作为监狱监管人员,殴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乙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丁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戊作为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一截小指头

【2012年】月

中公解析】根据刑法》规定,监狱中的监管人员有特定义务,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被害人伤残,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A类选项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故B类选项构成。根据刑法》规定,重伤和死亡不可承诺,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轻伤属于承诺范围,不构成犯罪,故选项D符合题意。

移动端访问链接:http://m.hb.zgsydw.com/ziliao/20240618/38028_1.html

关键词阅读: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大全 河北事业单位

备考图书
招聘信息

版权所有©1999-2020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全国统一报名专线:400-6300-999 网校报名:400-900-8885 图书订购:400-6509-705

国际比较项目10218183?-39 ICP编号161188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593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30052号营业执照投诉建议:400 6300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