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 | 双语巡回抵边境 当庭逮捕释法理
为深入推进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加大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进一步维护河口边境地区安全稳定。4月8日,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到河口县南溪镇龙堡村委会老凹厂小组开展巡回审理暨普法宣传活动,对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的两名被告人予以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逮捕。人大代表、人民群众6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回顾
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受他人邀约欲运送两名外籍人员偷渡出境,双方商议由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运两名偷渡人员到南溪镇老凹厂与赵某某接头后由赵某某带领两人行到河口县南溪镇中越112界碑附近伺机翻越铁丝网偷渡出境,每成功一人则支付赵某某300元人民币的运费。当马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运两名偷渡人员行到南溪边境检查站老站执勤点时被民警查获。
庭审过程井然有序,控辩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两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本案当庭宣判。
裁判结果
河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后,公安机关现场对两名被告人予以逮捕。
法官普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特征,以案释法,结合当庭宣判的案例,采用瑶语汉语生动形象地向旁听人员深入讲解实施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大家,对于有出入境需要的,要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以合法方式从口岸出入境,严守法律红线。
随后,法院干警向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并发放宣传手册。
下一步,河口法院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继续深入推进刑事巡回审判工作,通过“普法宣传零距离、巡回法庭接地气”的普法宣传方式增强人民群众法治素养,为河口边境地区安全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河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