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捡拾边角料加工“地沟油”销售 师宗法院发出首份食品从业禁止令
“地沟油”一词令人闻之生厌,2010年爆出的“地沟油”事件敲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警钟。然而10余年过去了,仍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还在生产、销售“地沟油”。
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彭某、曾某夫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向曾某发出食品从业禁止令。这是师宗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食品从业禁止令。
案情 垃圾桶捡肉加工油品出售
自2019年9月以来,彭某、曾某在师宗县凤城时代综合农贸市场三楼鲜肉摊点、地上、垃圾桶内捡拾废弃的猪肉边角料,包括肉皮、淋巴肉、猪生殖器、骨头等,混装于其加工车间的两个冰柜内保存,之后直接销售或油炸加工成泡皮、猪油后销售。
2020年6月至10月间,彭某、曾某将混装在加工车间冰柜内的废弃猪肉边角料及自家卖剩的猪肉加工成猪油,用容积50升的白色塑料桶盛装,并以每公斤8元至12元的价格,出售2桶给某餐馆用于炒菜。
判决 分别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曾某利用捡拾的废弃猪肉边角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成“食用油”并予以销售,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曾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并处罚金2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释法 从业禁止令能起何作用
食品安全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舌尖上的安全”无小事,每名食品从业者均应敲响警钟。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法院除对2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判处刑罚外,还发布了从业禁止令。那么,什么是从业禁止令?它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了禁止令制度。《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宣告禁止令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在量刑程序意见中提出“禁止令”和“从业禁止令”。
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令的判罚有三类,即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食品安全生产、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教师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除判处刑罚外,仍将面临“从业禁止”处罚,“从业禁止”制度作为非刑罚保安处分措施,对保持社会治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根源上保障了群众的基本权益。
禁止曾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是通过剥夺、限制特定犯罪人员一定期限从业资格,惩罚其犯罪行为,亦是对食品经营者作出的警示,让其正确认识法律的权威,增强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