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自然权利最早是在十四世纪发展起来的,主题是人权由于在国际关系。尽管它很重要,但这一主题提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难以回答,又不可避免。什么是人权?什么是正当理由为了人权?如果有,应该以什么方式执行?

如果要回答上述任何问题,首先必须做的是界定人权。卡尔·韦尔曼在这个增殖人权人权是“基本道德权利每个人都拥有简单的人类' (13). 在他关于人权的讨论中人权与人类多样性A.J.M.Milne首先指出“人权必须普遍的道德权利”(124)。这两个定义一致认为,人权有道德基础,而不是社会的合法的第一,它们必须普遍适用。人权的这两个方面意味着,必须存在一种普遍的人类道德,而这些权利就是从这种道德中产生的。

另一种定义人权的方法是看一下联合国的30条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通过。本文件中包含的权利与第2条中的所谓自然权利不同:“人人有权生活,自由、和人身安全'到一个民主的第21条中的政府和第24条中的带薪假期权利。虽然本文件中所述的许多权利很容易被证明符合普遍道德(当然,前提是存在一种普遍道德),但后面的许多权利则更难为之辩护。米尔恩还反对将《联合国宣言》作为人权标准:“理想的标准包括体现人权价值观和制度的权利自由民主工业社会……对他们(组成‘第三世界“)宣言中规定的许多权利。。。完全无关”(2-3)。联合国规定的这些权利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它们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共同道德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将Milne和Wellman倡导的人权定义视为标准,这样的人权如何被证明是正当的?拿着生命权例如,基本人权,可以说,几乎每个人都同意的是一项人权,尽管人们对这项权利的理解存在差异。证明这一权利的一种方法是这样说肆意杀戮在道德上受到普遍谴责,不必要地杀害他人是共同道德的一部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上的许多时候,肆意杀戮不仅很常见,甚至是一些社会所接受的做法。种族灭绝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人类的牺牲当一个人谈到道德时,由于已经习惯于自己的道德,所以很难用客观的术语来表达文化然而,在整个人类历史上,来自许多不同传统的许多不同社会都纵容了这种做法,这一事实可能表明,普遍道德并不存在,这使得很难为人权辩护。

谈到人权,似乎不容易答案.我们经常遇到麻烦,仅仅是为了定义和证明人权,以及他们的问题执行只是创造了更多问题和问题。然而,没有人会否认大规模事件的严重性侵犯人权在世界各地不断发生,如果历史是任何指示器,将继续发生。

人权被广泛认为是一个人拥有尊严生活所必需的基本道德权利。他们被视为达到更大社会目的的手段。有许多条约和公约概述了这些权利是什么。然而,尽管有法律和国际机构,但在人权问题上仍存在大量争议。这些问题涉及这些权利的普遍性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是否就这些权利达成共识,如果达成共识,这种共识是区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以及如何将其与主权、国家和人民自决权等问题相协调。这些问题表明,任何关于人权的假设都充满了关于这些权利的范围和合法性以及优先事项的问题。

大多数自由主义者会争辩说,人类拥有某些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不能被交易掉,而且是无条件的——限制任何一个人的唯一可接受的理由是保护另一个人的权利。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护这些权利,而政治机构则要根据其履行这些职能的情况来判断。早期寻求促进人权的组织这样做是基于主权凌驾一切的理解。这些机构包括1907年海牙公约1926年日内瓦公约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和20世纪早期,人道主义冲动只能以冲动和标准制定的形式出现。自由主义者愿意将他们的人权思想扩展到更具干预性的方向,这是20世纪下半叶的特点。1914-18年战争的恐怖刺激了建立基于国际政府形式的和平体系的尝试,尽管1919年国际联盟如果没有明确的人权条款,其基本假设是其成员国将是受法治和尊重人权的国家。1945年后的人道主义冲动表现为立法和标准制定的爆发。虽然1966年公约现在具有国际法地位,尽管1950年《欧洲公约》通过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尽管如此,尽管它的口头地位和牙齿缺失联合国大会1948年是象征性的中心。

对作为国际人权制度一部分的各种法律文书和机构(不包括非政府组织)的调查必须从《联合国宪章》开始。它首先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男女和大小国家平等权利的信念。“它指出,联合国的宗旨除其他外是:在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实现国际合作,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此外,在两个关键条款中,所有成员“承诺与本组织合作采取联合和单独行动”,以实现这些目标和相关目标。然而,起草宪章的旧金山会议明确拒绝了一项确保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建议,《宪章》明确规定,其中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联合国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除非安全理事会认定存在“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宪章》的人权条款也经常被指责具有普遍性和模糊性。不用说,《宪章》的解释一直是激烈的政治和法律辩论的中心,尤其是在保护人权需要侵犯国家主权的时候。然而,人们还必须承认,安全理事会进行了干预,例如对南非实施武器禁运,并授权在索马里和海地部署军事力量。

为促进人权,还设立了许多其他文书和机构。其中包括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任命(该职位目前由玛丽·罗宾逊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其他机构密切合作,起草了标准并编写了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1966/1989年)。这三项文书统称为“国际人权法案”,是解释《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试金石。在这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196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197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其中每一项都详细阐述了《国际人权法案》的规定。

除了上述众多条约外,还设立了各种法院来处理人权问题。其中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和拟议的国际刑事法院。利用国内法院澄清和维护国际人权是一种新的、仍在发展中的人权倡导方法。可以肯定的是,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Filártiga诉Peña-Irala案(1980年)中作出的影响深远的裁决也许是最好的证明,该法院在该裁决中认为,国际禁止酷刑,因为它在习惯国际法中明确确立,无论受害者或行为人的国籍如何(至少在私人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下),都必须在美国法院得到尊重。最近,在1998-2009年,英国最高法庭,英国上议院上议院,在回应西班牙法院的引渡请求时,支持在英国逮捕智利前总统,引起了国际关注皮诺切特被控违反国际条约法实施酷刑和共谋实施酷刑。尽管皮诺切特后来被送回智利,智利法院宣布他精神上不适合受审,但上议院的裁决确立了一个先例,即前国家元首不享有人权犯罪起诉豁免权。

尽管存在这种机制,但对于人权的性质和落实几乎没有任何共识。例如,近年来,有人提出了强烈的女权主义批评,认为事实上,这些普遍性文件在不同程度上试图维护父权制的观点,认为家庭是家庭的基本单位,或女性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传统上,侵犯人权被视为国家及其机构而非个人的行为。大多数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通常采取后一种形式。《维也纳宣言》承认了这一点,并要求各国谴责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这表明国际人权语言正在发生变化。但在完全制定和实施人权法之前,仍需做大量工作对性别敏感.

可以说,现代国家民族国家的构建往往是通过对传统社区的统治和同化来实现的。许多当代民族国家也包含移民产生的少数民族。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和文化多数可能会形成一个霸权集团,这将使许多社会群体,如妇女、同性恋或残疾人处于结构上的不利地位。他们可能需要特殊权利才能获得平等的公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的积极歧视措施。由于各民族具有共同的文化,各民族具有政治独特性,因此在多数人统治原则的基础上,对民族国家政治文化提出了特殊的问题。平等和普遍权利理论可能支持多数文化对各种从属文化的霸权。因此,可以说,在不考虑这些例外的情况下谈论普遍性是有问题的。

对于是否少数人权利应明确纳入涉及人权的法律框架。在制定《世界宣言》时,美国代表不希望特别提到少数群体的权利。因此,对于少数群体权利是人权还是人权不包括少数群体权利而是解决少数群体问题的手段,存在着概念上的分歧。因此,这些分歧源于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根本冲突,以及人权在这一结构中应占据的地位。重要的概念是看个人作为人是否有权利,或者这些权利是否是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赋予他们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可以争辩说,某些“人权”可能与社会的权利相关,并由社会保障。因此,它可以被视为集体人权与集体社会利益之间的斗争。

另一个反对的论点普遍主义它试图破坏理想的差异。对许多人来说,使我们彼此区别的东西与使我们统一的东西一样重要班珠尔宪章明确提到加强“非洲价值观”,表明这些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同于非非洲的权利和义务。1984年,非政府组织世界土著人民理事会在巴拿马通过了《土著权利原则宣言》,其中规定了旨在保护土著人民传统、习俗、制度和做法的立场。

认为在人权问题上达成全球共识的观点受到了那些认为“亚洲价值观“有别于西方,因此传统的人权概念在许多亚洲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并不适用。有人认为,促进人权包括促进某些伴随的社会选择,这些选择不受价值观和社会选择形成不同的人的约束。《维也纳宣言》试图纳入这种多样性(通过说“国家和地区特殊性以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应该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但这一立场受到了许多人权活动家的批评。人权是否应该凌驾于当地情绪之上,这一问题进一步牵涉到关于人权与主权的辩论,以及是否可以打破后者来维护前者。

关于东南亚相对主义者认为,不同社会的情况差异很大,因此需要不同的人权概念。人权的具体适用最好留给有关社区。许多相对主义者还指责普遍主义者文化帝国主义。他们被认为藐视不干预原则。马哈蒂尔·穆罕默德马来西亚总理表示,西方国家利用人权和民主化带来“不稳定、经济衰退和贫困”然后,这些将用于他被指控威胁和控制他们。另一个论点是,亚洲社会更加重视保护社区,而不是限制个人自由。西方国家的高犯罪率、吸毒、离婚和无家可归现象被视为失败社会的表现,这些都是经验证据。有人认为,这正是亚洲社会试图避免的,例如在新加坡对毒贩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法律。为了避免社会恶化,社区的权利必须凌驾于个人的权利之上。另一个因素是东南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按照儒家的国家观,虽然民众可能会经常抱怨政治精英的奢侈生活,但正是这些统治者一次又一次被投票重新掌权。政治精英并不像西方那样受到怀疑,而是被视为繁荣的先兆。此外,政治权利往往被视为仁慈领导的礼物,而不是基本的“人权”。在经济发展领域,争论更加激烈。这里有人认为,发展是一种集体活动,主要由国家机构和社会其他群体提供。第二,这是一个经济和社会进程,短期内可能需要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需求和奢侈品之间的经典权衡中,人权被视为后者的一部分。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为了获得经济和社会利益而对政治自由进行短期压制是否会带来长期利益。

看待这一问题的一个有用的方法是,也可以争辩说,人权或许与发展并不矛盾,可以携手并进。这将与非洲的民主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显然,在非洲,民主并不总是带来发展,也不总是意味着侵犯人权的行为已经停止。因此,问题就来了,这三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或者这是否是一种在现实中不适用的西方人工构造。与“亚洲价值观”观点相反的一个观点是,个人主义不是西方的人权。这些东南亚国家,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已经走向了一个更加消费主义的个人主义社会,这对传统的社区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而不是西方的人权观念构成了挑战。因此,也许这种日益增长的个人主义不是人权的结果,而是工业化、识字率提高、更加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价值观的根本改变的结果。

关于这些问题,还必须指出,“传统”和当地习俗往往是实施父权制和歧视性做法的有用伪装。因此,明智的做法是不折不扣地接受马哈蒂尔·穆罕默德(Mahathir Mohammad)的言论,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所理解的人权极为“西方中心主义”,强调以多样性为代价的全球价值观。虽然保持这种多样性很重要,但这不应以牺牲人类基本价值为代价。这在妇女权利方面尤其重要。各州在实施共同标准时的法定自由裁量权示例可以在儿童权利公约《公约》规定,儿童和成年年龄的定义是国家决策者的事,而不是国际处方。虽然这样的规定似乎维护了多样性的概念,但它可能被滥用来歧视女童,然后以这是一个民族、宗教或文化习俗问题为理由为这种行为辩护。

最近在人权领域的一场辩论是伊斯兰价值观'和人权。在1993年维也纳会议上,许多伊斯兰国家,特别是中东国家与亚洲国家一起,批评联合国和西方的双重标准政策、侵犯主权、忽视经济权利和强加“西方价值观”。必须指出的是,这些国家被指控的许多做法都与其他国家相同,但更具体的指控是指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法律的某些方面,这些方面至少在穆斯林法律和实践方面是正式表述的。其中四个问题是妇女的权利、非信徒的权利、被视为叛徒的人的权利和惩罚问题。巴基斯坦最近颁布了反对叛徒的法律,或通过司法和非司法手段对被认为触犯了伊斯兰教的作家进行迫害,这是一种非常真实的形式。

关于这场特别辩论,必须注意到一些要点。首先,将其视为西方犹太-基督教一个和穆斯林世界。这一论点有损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这场辩论的大部分事实上是最近才发生的,几乎没有任何历史根源。这场辩论有一些广泛的政治含义,许多穆斯林国家指出,特别是在“自决“为了巴勒斯坦、克什米尔和波斯尼亚人民。此外,必须记住,没有单一的“中东”或伊斯兰思想体系。试图确定“伊斯兰”立场与试图确定“亚洲”或“非洲”立场一样,都是被误导的。世界上有50多个穆斯林国家,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没有一个单独的机构、政治或宗教代表整个穆斯林世界。还必须记住,“传统”常常被用作更险恶议程的方便伪装,压制弱势群体,尤其是未经宗教文本批准的女性,例如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的部落荣誉传统,以及非洲和阿拉伯部分地区女性割礼的做法,与伊斯兰教义无关,“伊斯兰”一词用于表示她们是伊斯兰教义的一部分传统的男性主导的生活方式。同样,一些穆斯林国家禁止女性担任法官的政策也没有《古兰经》的依据。因此,我们没有一个既定的长期传统,无论是法律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而是一系列由当代力量和当代需求创造的话语和解释。此外,巴基斯坦和苏丹等国的“伊斯兰化”法律项目必须被视为政权巩固自身权力的精心策划和工具性举措,既要压制这些法律所针对的批评者和社会团体,也要动员可能同情这些变化的部分民众的支持。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这场辩论不是关于“文化相对论”,而是关于在某些基本条件下践行人权的问题,以及伊斯兰教是否允许这些条件蓬勃发展,如果不允许,是否可以进行此类改革。

最后,我们谈到人权的实际实践,而不仅仅是关于其普遍适用性的理论争议。在这方面,我们发现,即使是公开申明其对人权的承诺的国家也可能并不总是坚持这些承诺,现实主义的自我利益观往往是人权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在人权方面的记录经常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冷战期间,它并不总是关心中美洲的个人自由,尼加拉瓜、危地马拉和萨尔瓦多等地的个人自由是政治谋杀和残暴独裁者上台的罪魁祸首。同样,在《代顿和平协议》签署后,不起诉一些知名战犯的决定是基于这样一种评估,即这将是一个分裂性的举动,不推行这样的人权议程将有利于巴尔干。

此外,仅仅存在各种法律公约几乎没有价值。如果一个人有幸生活在一个国内法院支持这些权利的国家,那么他可以诉诸法律,对其在国内所受待遇不满的欧洲人可以在其国家法院之外继续就某一特定做法向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提起法律纠纷。在受法治管辖的非欧洲国家,没有这种直接补救办法,但国际法的存在可能会对边际产生一些影响。然而,总会有例外,例如国际上对死刑的共识并没有阻止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使用死刑。

此外,许多第二代权利“例如”每个人都有权为自己和家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衣服和住房,以及不断改善生活条件,这一点要想尝试和实现要困难得多。首先,能否实现这些社会和经济目标是有争议的。在这些情况下,这些权利成为规范性标准,已经制定,但无法实际实现。接下来,一些将这些权利放在议程首位的国家将因此试图限制政治权利。因此,发展与自由之间没有明显的联系(这里也可以引用以前的非洲例子)。最后,这些权利不能单独由国家政府强加,而是需要一个国际制度。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各种援助计划以及结构调整计划经常因干预主权和“所有人都有自决权”的权利而受到批评。

可以说,这一问题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总是仅仅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待人权硬性法律“问题,条约、法院和法庭的存在将有效地处理虐待行为。在此,可以建议大赦国际、人权观察等非政府组织发挥关键作用。事实上,上述许多条约都是在这些组织的积极合作下制定的。然而,即使是以盈利为基础的公司也可以促进人权的说法必须受到一些怀疑。众所周知,很少有公司在维护人权方面表现出一贯的记录。一些众所周知的事件包括耐克、Reeobok和GAP在东南亚出口加工区经营的血汗工厂,壳牌在绞死Ken Saro Wiwa中扮演的角色,以及辉瑞公司向美国贸易代表施压,要求美国贸易代表不签署多哈宣言,从而允许各国进口非专利艾滋病药物。

因此,出现了两个广泛的问题。首先,在如何理解人权方面没有达成共识。在人权问题上几乎没有达成全球共识,但即使是区域共识也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怀疑,因为它们可能掩盖各种形式的歧视。同样,虽然有许多旨在保护人权的条约,但仅仅签署这些条约并不意味着各国将自动遵守这些条约。这就引出了第二个关于实践和落实人权的问题。即使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几乎没有达成共识。最近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行动遭到阻挠,前南斯拉夫战争罪法庭一直是其诉讼程序备受争议的中心。非政府组织是国际人权制度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但单靠它们几乎无法取得什么成就。因此,达成共识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线性问题,也可能不存在普遍的解决方案。以听起来乌托邦为代价,可以认为需要的是多层次的共识。必须就某些关键权利(如妇女权利或冲突中儿童的权利等)达成共识,但必须考虑到文化敏感性,解决其他更具地区特色的权利。然而,如果没有政治意愿,这样一个政权无论是实现还是取得成功的空间都不大。

人权理论是一个引人入胜的概念,自年以来,它彻底改变了我们思考和实践国际政治的方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人权的语言完全渗透到我们的话语中,但也有虚假之处,正如这本书给我留下的深刻印象撒马尔罕谋杀案通过克雷格·默里,前英国驻华大使乌兹别克斯坦穆雷多年来一直与英国外交部发生冲突,因为他几乎完全强调在乌兹别克斯坦促进人权,并且无法设想英国政府的其他目标会取代这一目标。今天,听我们许多政府发言人的讲话,你会认为他的态度可能会受到权力走廊的欢迎。但事实并非如此:他被迫离职,因为乌兹别克斯坦对阿富汗战争的战略重要性确实是伦敦最关心的问题。这是一个警告;你对人权的总体论述不屑一顾,真是悲哀。

人权之所以成为一种革命性的学说,是因为它是一种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每个人享有权利仅仅是因为他们是人,而不是因为他们是某个特定政治团体的公民。它基于我们对人类困境的共同认识,基于宇宙丑闻,这是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在这里舒适的地位,谈论人权,与一个永远不会享受人权保护的刚果侏儒之间的唯一区别,就是出生的意外。我出生在一个秩序井然、和平的政治社区,而她却不是。人权理论说,我们可以超越这一点,至少在理论层面上是这样的;我的生命没有她的价值,她的权利也没有我的价值低。我们了解到,在西方实践帝国主义,然后是纳粹。

但人权理论在实际应用中遇到困难。事实上,在我们现在生活的世界上,权利是由特定的政治团体保障的。当涉及到权利的执行时,即逮捕那些剥夺他人权利的人,根据法律法规审判他们,然后惩罚他们所必需的政治权力,抽象上没有权利。这些犯罪和惩罚过程只以具体形式存在。为所有人提出权利话语是一回事;以具体的方式执行它,并使人们害怕越过这样做的权威,这是另一回事。这是人权理论的根本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基本方法。欧洲,我们已将人权法纳入我们的法律法规欧洲联盟已注册欧洲人权公约它授权跨国法院确保成员国执行人权法。例如,英国政府被迫允许囚犯在大选中投票,尽管大多数英国公民反对。但政府抗议是徒劳的,因为他们选择服从欧洲法院的决定,如果一个成员国仅仅因为某项决定不受欢迎而拒绝该决定,那将是对整个结构的嘲弄;法院存在的原因正是为了保护本来不会得到保护的权利。

当我们面对的文化和国家没有选择受人权法约束,因此必须从外部强加给谁时,问题就更大了。谈论美国人民的人权是一回事利比亚,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另一种方式。对大多数西方人来说,打着“保护人权”的幌子将自己置身于另一种文化或国家是一件令人不安的事情,因为我们对普遍道德的主张持怀疑态度。如果人权理论部分来自对帝国主义如果我们重振帝国政治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我们的良知必然会受到多大的困扰?然而,如果我们不干预,难道我们就没有道德上的懦弱,也没有旁敲侧击,却没有实际帮助吗?

出于这两种冲动之间的紧张关系,我们在那些本身不接受这一理论的国家中制定了人权政策。即使我们克服了干预的道德问题,我们也面临着实际问题:例如,从军队手中保护平民,或将统治者拖到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这些行动可能对我们其他利益产生的影响。因此,世界各地的人权保护特别的政治现象:为什么要保护利比亚人的人权,而不是巴林人的人权?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在于理论本身,而在于世界的实际约束。但这种不一致性为任何人提供了充分的机会,让他们可以声称人权理论只是西方掩盖其真实意图的一个外衣。

这个问题没有解决方案,只有通过各种发明来解决它的机会——国际刑事法院或法律普遍管辖权(例如,英国法律体系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审判个人战争罪行在另一个国家实施)。即使给定一个世界政府致力于保护人权,各种权利之间仍将存在紧张关系——将源自西方文化的权利模式强加给非西方人,难道不违背他们的文化权利吗?人权始于对我们共同人性的承认,但这种人性的一部分是我们在基本原则上存在分歧的倾向;我们有很多不同之处,就像我们有很多共同点一样。由于所有这些原因,人权理论的实施将始终是片面的、政治性的,并与权力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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