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是一般法未写的土地法。一般而言,它与海军或教会等特殊领域的法律相抵触。由于不成文,它反对书面的国王通过的法律或立法机关美国代表所有土地,反对地方的法律和习俗,无论是古代权利还是现代市政条例。

从这个意义上说,普通法是英格兰,在整个中世纪并生存到现代,形成了法律制度继承了英国制度的所有国家。这或多或少在英联邦美国,除了苏格兰,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它使用某种形式的民法在欧洲大陆盛行:这与普通法同时发展,但源于古代编纂第个,共个罗马法在英国,罗马法的影响相对较小。

的条件之一工会法案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苏格兰应该继续使用自己的罗马体系(或罗马-荷兰)法律,所以英国和苏格兰的法律体系仍然非常不同。通过的法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议会威斯敏斯特有时适用于整个英国,但通常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

说普通法是不成文的,并不是说没有文字关于它。法官保留并解释权威通过引用大量先例包含在过去案例的记录中。普通法是有机的并且会继续发展,因为总是会出现新的情况,先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现在几乎所有的新法律都是成文法,这是我们各个部门通过的成文法律议会在国家、州、省和欧洲层面,这可能隐含或明确地推翻普通法。所有从英国建立的海外定居点从定居之日起就开始制定自己的成文法,事实上也开始制定自己的普通法,因为没有必要判断1850年或1950年在英国制定,适用于法律体系早在那之前就分离的前殖民地。

历史

有一种古老的“普通法”概念,其特点是牛津英语词典已过时,相当于拉丁语公社法和法语普通法,其中“共同”具有“普遍、广泛”的通常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他国家,如法国或德国,可以说有普通法,而不是其城市和公国以及他们的限制性法律公会s和订单。这在英国也是最初的感觉,就像后来一样1066这个诺曼人开始在当地实行全国性的法律制度厄运s和习俗第个,共个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

在撒克逊体系中甚至严重罪行s是个人事务补偿需要受伤,例如您的儿子或仆人被谋杀或致残,以及教堂关心作恶者例如埃德蒙一世国王的法律,与杀人,只说如果有人流基督徒的血,在他去之前,不要让他出现在国王面前忏悔,作为主教可能会教他,而他的忏悔者指挥他。

许多由盎格鲁-撒克逊国王通过的法律,如果它们确实通过了,而不仅仅是写下来的话编纂现行做法关注于解决赔偿中的应付金额。这无疑是为了夯实升级血腥的不和s、 从古英语和挪威文学中为我们所熟知。有关诺曼人面前更全面的法律调查,请参阅希约卡语的节点列表如下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和习俗.

诺曼人把犯罪定为公众的而国王的权威则更多地参与了裁决。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他的官员逐渐发展成为专业人员法官s和出庭律师s、 以及国王法庭(the King’s Court)的法官库里亚·里吉斯)在伦敦巡游全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常见的现行地方法律习惯的,习惯的法律。征服后,英国从未分裂为自治的包括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爵、公国和城邦。

他们还限制教会管理教会的法律。然而,文盲神职人员在世俗法律的管理中被使用:“店员“(牧师)作为抄写员或记录员。法律诉讼的广泛记录写作促进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的发展。改用英语使法律更容易实施。

诺曼人引入了令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的出庭的书面指示试验。双方随后进入辩护以书面形式提交,该过程由判决和a判断。这些个案记录被收集到认罪书s、 从公元理查一世(1189-1199). 事实上,“自古以来“具有精确的法律含义:它意味着所声称的用法或权利从以前就已经存在1189在亨利三世统治下,法学家布雷克顿使用认罪书编纂了一份大量的普通法汇编。

亨利三世(1216-1272)和爱德华一世(1272-1307)成文法兴旺发达。这两位国王真了不起立法者s.起初,他们的法律和以前一样是对现有做法的书面确认,但逐渐地,他们将权力扩展到引入新法律,或法令因此,成文法从普通法中分离出来,而普通法本身是最近才对习惯法英语从爱德华三世.

1215年,亨利的父亲金约翰批准《大宪章》1265年第一次议会1275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规约通过了,这使得陪审团审判强制性的。古代用法,如审判严酷的考验不再使用。1290年,法令Quia Emptores公司已通过,限制为皇冠创造新事物的力量封建的权利。老人封建制度忠于个别领主,即将退出。与此同时,在欧洲大陆,罗马法被重新引入,以取代封建法:诺曼人基本上反对这种做法。

国王的单一宫廷逐渐成为各种宫廷,其中一些具有特殊用途。这个高等衡平法院从14世纪开始衡平法或良心,接受请愿书s并呼吁纠正不公正以及法律适用中的不足救济由于以下因素导致决策错误欺诈泄密.

英国历史是敌对势力之间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长期斗争。在几次内战和处决的帮助下,权力从王室慢慢移交给议会司法机关. The星光暗室被设立,被证明是滥用自由的人,并被废除。晚年最重要的数字之一是爱德华·柯克爵士(1552-1634)扬声器下议院1593年,司法部长1594,首席大法官共同抗辩1606年,以及首席大法官国王的长凳从1613年到1616年。他为普通法辩护,反对国王的权力,并写下了他的报告研究所记录并解释普通法。这再次确立了普通法是英国法律的核心,与王室的权威和罗马法背道而驰。1610年,他判定仅由王室制定法律是非法的公告.

英国殖民地用他们所知道的英国法律来管理他们的法律,但从一开始就独立发展。马萨诸塞州1648年出版了大量自己的法律宾夕法尼亚州1682年就这么做了。相比之下,1701年罗德岛州明确采用了整个现行英国法律。

继德布雷顿和科克之后,编纂普通法的第三位伟大人物是爵士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1780),他出版了他的英国法释义17世纪60年代,他在牛津大学讲学:第一次在英国大学教授英国法律。这个评论是对普通法状态的全面解释。1771年出版的美国版在那里很有影响力。

19世纪英国进行了大量改革中世纪的法律被废除或取代(包括像练习长弓这样奇怪的事情,现在更多的是城市传说而非事实)。许多曾经受普通法管辖的事情现在越来越受法规管辖。

最后一点:普通法是法律,所以a公法婚姻是合法的婚姻。这个表达有时被用作事实上的结婚或同居。1753年,英国废除了普通法婚姻哈德威克勋爵的《婚姻法》要求结婚由一位英国国教牧师(犹太人和贵格会教徒除外);在19世纪早期登记处添加了婚姻。然而,普通法婚姻在美国一些州仍然合法,在苏格兰直到1950年左右都是合法的,这就是为什么你可以竞相格雷特纳·格林是苏格兰最近的一个村庄举行传统婚礼的地方铁匠.

另一个:我不是律师.

阐述“普通法”和“民法”传统之间的比较,并提出美国律师的观点:

“普通法”一词将英美法系与欧洲大陆的“民事”或“民事”法律体系区分开来。“民法”完全基于成文法典。“普通法”基本上将法律分为两类:(1)由君主颁布的法典或法规,以及(2)判例法,其预设了独立于实在成文法的一系列习惯和政策规范。

这些区别不适用于现代刑法。它们适用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合同侵权法律。传统上,“民法”着眼于形成国际共识,即文明人民的“开明”观点,而“普通法”则着眼于珍视的地方传统和特权。当然,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可能制造假象。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永远不会出现的完美世界,就像回到过去的和谐与自由时代一样。

作为格里奇卡“普通法”源于漫长的战争、叛乱和革命历史,源于从未被征服的撒克逊人和从未被教会或皇室驯服的地主贵族。另一方面,“民法”是一项更现代的发明。它反映了现代民族国家对人民的绝对专制控制。虽然这是真的(因为格里奇卡“民间”传统最终来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尤其是公民法律语料库属于查士丁尼皇帝,的罗马帝国例如,在德国,没有将平民传统强加于人。相反,大多数现在有“平民”传统的国家都是由拿破仑,并受拿破仑法典虽然法兰西帝国并没有持续多久,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确实如此。它已在欧洲大陆演变为“国际私法”。

其他国家,例如日本,故意采用“民间”传统,努力使其法律制度现代化(即欧洲化),以从事国际贸易。为什么?苏格兰混合使用“普通法”和“民法”是只有法学教授才能从事的工作爱丁堡也许能理解。

在美洲,魁北克路易斯安那州有“民法”传统,因为这些省份是前法国殖民地。“民法”对前西班牙领土的影响,例如加利福尼亚,亚利桑那州,新墨西哥州得克萨斯州,要微妙得多。例如,“共同财产“指已婚人士。

实际上,虽然人类的智慧是无限的,律师和法官当然可以想出许多不同的方法来解释法典,但“民法”相对来说是不会被混淆的。另一方面,“普通法”鼓励它。“普通法“将其对不成文习惯或政策规范的理解建立在大量令人困惑和矛盾的先例之上。它陶醉于规则与例外、国家与地方利益以及新旧之间的紧张关系。实际上,逃脱惩罚在“普通法”下要容易得多。制定法规似乎是为了逃避,而非强制执行。这种对书面规则的敌视源于捍卫个人自由和自由以对抗暴君统治的悠久传统皇冠或者一群暴徒议会.

在美国,捍卫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普通法”传统已纳入“宪法”。虽然从理论上讲,宪法是一部法律“法典”,但它并不像民法典那样书写,也不像民法典那样解释。美国法学家使用宪法统治君主。这与政治无关:自由派还是保守派。无论是推翻种族隔离,比如沃伦法庭美国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像目前的法院一样,在政策规范的背景下对宪法进行了广泛的解释。宪法的祖父是《大宪章》,而不是《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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