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罪犯 起诉,的指责应享有……的权利。。。成为面对使用目击者反对他。。。"

对峙条款是第六修正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年加入宪法1791作为的一部分权利法案与第六修正案的其他部分一样,它一直是上诉全国各地的高等法院判例法详细说明它的含义。

该条款的范围

在研究该条款实际上保护了什么之前,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修正案的前四个字。对峙条款只适用于“刑事起诉”。它不适用于公民的 诉讼总之,有很多类型的诉讼看起来有些犯罪,但不算刑事起诉:比如交通法庭,监护听证会,取消资格诉讼,行政裁判所,假释听证会,驱逐出境听证会,以及行政处罚听证会武装部队.甚至审前听证会大陪审团通常构成刑事诉讼的一部分,不在该条款的范围内:仅实际试验是。

一旦你进入这个领域,对抗条款就会生效。它适用于两个国家的刑事审判状态联邦法院(州法院受制于合并通过第十四修正案). 即使在那里,该条款也不是空白支票对于刑事被告来说。他们的对抗仍然受到适用规则和普通法的限制证据,他们的律师伦理学与证人对质时的规则。

为什么要写这一条款

在许多国家欧洲的在法律体系中,证人作证曾经很常见单方面 宣誓书并且永远不会与被告同时出庭。在英国系统中有几个备受瞩目的例子,其中最著名的是叛国对…的审判沃尔特·罗利爵士在里面1603:罗利的指控共犯通过宣誓书证明他有罪,尽管罗利提出了请求上议院拒绝带同谋接受审问,并最终将罗利送往刽子手到17世纪末,英国法院开始采用对抗规则,以防止此类令人发指的案件,尽管当时普通法决策的不确定性意味着这些规则远非通用。在美国殖民地,单方面宣誓书一直使用到18世纪。然后是美国宪法。

宾夕法尼亚州诉里奇(1987)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条款具有两种含义。作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表明,它给刑事被告,并通过扩展法官陪审团,有权面对任何证明对抗他们。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他们以下权利盘问反对证人。

这很重要,有几个原因。大多数人都有不错的内在素质废话探测器s、 许多人可以仅仅通过它来说谎气味.强迫证人出庭作证调查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举止并将其纳入他们证词的可信度。对峙也使被告有机会弹劾目击者:为了指出他们故事中的不一致之处,他们省略了将故事置于不同角度的信息,或者个人背景影响了他们的可信度。

盘问权优先于法官和陪审团见证人的权利。毕竟,修正案是关于被告的;让事实调查者看着证人说话是附带的好处。

对峙与传闻

该条款与传闻规则-声明人在法庭外所作的声明不能被接受以证明其真实性,并且与许多规则的例外这使得一个可以作证的证人能够对一个无法作证的证人的证词作证。该怎么办?

俄亥俄州诉罗伯茨(1980年),最高法院裁定,只有在声明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声明具有“充分的可靠性标志”,即如果声明属于传闻规则的“根深蒂固的”例外情况,或者如果声明具有“特定的可信度保证”,才能承认庭外声明这种做法倾向于优先考虑传闻例外情况,并使对峙条款在实践中存在很大漏洞。

正义之后,这种做法发生了变化安东宁·斯卡利亚的意见克劳福德诉华盛顿(2004),试图通过沃尔特·罗利爵士(Sir Walter Raleigh)对该规则进行重新解释。的规则克劳福德是指只有当声明人不在且被告事先有机会进行盘问时,才可以接受庭外证人的“证明性”陈述。“证言”是指声明人会合理地期望他们的陈述出现在法庭上。斯卡利亚指出了一些这样的说法,包括大陪审团证词,宣誓书,供认s、 和闭门房间的答案审问警察(但不是街上被殴打的警察友好地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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