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会

组成

第9条

1大会应包括所有联合国会员国.

2.每个成员不得超过 代表在大会上。

功能权力

第10条

大会可讨论范围本章程规定的任何机关的权力和职能本章程,除第12条另有规定外,可建议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就任何此类问题向双方或其他事项。

第11条

1.大会可考虑一般原则属于合作在中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解除武装军备管制,并可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两者提出此类原则。

2.大会可讨论与维修属于国际和平安全由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除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可以就任何此类问题向状态或相关国家或安全理事会,或两者兼而有之。任何此类问题行动是必要的大会在之前或之后提交安全理事会讨论。

3.大会可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情况有可能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

4.大会的权力向前地在本条中,不得限制一般的范围第10条。

第12条

1.当安全理事会行使在里面尊重任何争端情况这个大会不得行使本宪章赋予它的任何职能推荐除非安全理事会这样做请求。

2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同意通知这个各大会阶段与维护国际的和平以及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的安全问题同样,如果大会大会闭会期间,请立即通知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这样的问题事项。

第十三条

1.大会应启动研究并为此提出建议第页,共页:

a。促进国际合作政治的并鼓励进步的国际法及其发展编纂;

b.促进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社会的,文化,教育的,健康字段,帮助实现人权基本的自由对于所有人来说比赛,,语言,或宗教.

2.将军在以下方面的进一步职责、职能和权力第九章和第十章规定了上述第()段中提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大会可建议采取措施对于和平的对其认为可能的任何情况进行调整,无论其来源如何损害公众利益福利友好的国家间关系,包括局势违反本章程规定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十五条

1.大会应接受并审议每年的和特别报告来自安全理事会;这些报告应包括措施说明安全理事会已决定或采取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大会应接收考虑其他机构的报告联合国。

第16条

大会应就国际托管根据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分配给它的系统,包括批准未指定为战略的.

第17条

1.总议会应审议并批准预算组织的。

2.本组织的费用应为负荷由成员作为分摊的大会。

3.大会应审议并批准任何金融的和预算安排具有specialized机构并应审查行政的这些专门机构的预算,以便向这些机构提出建议担心的。

投票

第十八条

1.大会每一成员应一票.

2.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多数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人数。这些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成员的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成员选举根据第86条第1款准许进入加入联合国的新成员国家、暂停成员的权利和特权、驱逐成员、与托管制度运作有关的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3.关于其他问题的决定,包括确定其他类别三分之二多数决定的问题,应由大多数出席并投票的成员。

第十九条

联合国会员国欠款支付其财务费用如果对本组织的捐款数额其拖欠金额等于或超过其应付的前面的整整两年.然而,大会可以允许这样一个会员国如果它确信未付款是由于超出控制成员。

程序

第20条

大会应于年度常会在这种情况下特别会议视情况而定。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在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大多数会员国的要求。

第21条

大会应通过自己的决议议事规则.应选择其每届会议的主席。

第二十二条

大会可设立附属的其认为必要的器官其功能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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