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

1972年5月26日在莫斯科签署
1972年8月3日美国参议院建议批准
1972年9月30日美国总统批准
1972年10月3日美国总统宣布
1972年10月3日交换的批准书
1972年10月3日生效

     The美利坚合众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下简称双方,
从以下前提出发:核战争将带来毁灭性的后果为了全人类,
考虑到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将是遏制战略进攻性武器竞赛的重要因素,并将降低战争涉及核武器,
     继续来自前提反弹道导弹系统的限制,以及与限制战略进攻武器有助于为限制战略武器的进一步谈判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铭记其根据《公约》第六条承担的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宣布他们打算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采取有效措施裁减战略武器,核裁军以及全面彻底裁军,
希望有助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然后加强信任各州之间,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 各方承诺限制反弹道导弹(ABM公司)系统和采取其他措施一致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条约.
  2. 各方承诺不为防守领土而不是为这种防御提供基地部署除本条约第三条规定外,用于防御单个地区的反导系统。
第二条
  1. 就本条约而言,反导系统是一种对抗战略弹道导弹或他们飞行中的元素弹道,目前包括:
    1. 反导拦截导弹,是为反导任务而建造和部署的拦截导弹,或在反导模式下测试的类型;
    2. 反导发射器,是为发射反导拦截导弹而建造和部署的发射器;
    3. ABM公司雷达s、 这些雷达是为反导任务或在反导模式下测试的类型而建造和部署的雷达。
  2. ABM系统成分本条第1款所列的,包括下列各项:
    1. 操作的
    2. 在建工程
    3. 正在进行测试;
    4. 正在经历大修修理转换;
    5. 封存
第三条

各方承诺不部署反导系统或其组件,除非:

  1. 在一个ABM系统内部署区半径一百五十公里,以党的国家资本,一方可部署:(1)在发射场第页,和(2)不超过6部ABM内的ABM雷达雷达复合体,每个复合体的面积为圆形,并具有直径不超过三公里;
  2. 在一个半径为150公里且包含洲际弹道导弹的反导系统部署区内筒仓发射器、聚会可在发射场部署:(1)不超过100枚反弹道导弹发射器和不超过100颗反弹道导弹拦截导弹,和(2)两个大型相控阵ABM雷达的潜力可与在年月日运行或在建的相应ABM雷达相媲美签名在包含洲际弹道导弹发射井的反导系统部署区,以及(3)不超过18部反导雷达潜在的低于上述两大潜力中的较小者相控阵ABM雷达第条。
第四条

这个限制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用于开发或测试,位于当前或额外约定测试范围s.每一方在测试范围内的反导发射器总数不得超过十五个。

第五条
  1. 各方承诺不开发、测试或部署以下ABM系统或组件基于海洋的,空军基地,天基的,或移动陆基.
  2. 各方承诺不开发、测试或部署反弹道导弹发射器,以便每次从每个发射器发射一枚以上的反弹道导弹拦截导弹,不要修改已部署的发射器以提供此类功能,也不要开发、测试或部署自动的半自动的或其他类似系统用于快速重新加载反导发射器。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条约》规定的反导系统及其组件限制的有效性的保证,每一缔约方承诺:

  1. 除了反导拦截导弹、反导发射器或反导雷达之外,不对导弹、发射器或雷达提供对抗战略导弹的能力弹道导弹或其飞行弹道中的元件,而不是在反弹道导弹模式下进行测试;
  2. 未来不会部署雷达来预警战略弹道导弹袭击,除非部署在外围其国家领土面向的向外。
第七条

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可以对反导系统或其部件进行现代化和更换。

第八条

超过本条约规定数量或超出本条约规定范围的反导系统或其组件,以及反导系统及其组件本条约禁止的,应破坏ed或拆卸d根据协议程序尽可能短的商定时间.

第九条

为了确保生存能力有效的本条约的效力,每一缔约方承担不得转让给其他人s、 不在其国家领土外部署,反导系统或其组件受本条约限制。

第十条

每一缔约国承诺不承担任何与本条约相冲突的国际义务。

第十一条

双方承诺继续积极谈判限制战略进攻性武器。

第十二条
  1. 为了保证遵守本条约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使用国家技术手段属于验证以符合公认原则第个,共个国际法.
  2. 各方承诺不干涉按照第款操作的另一方的国家技术核查手段本条第1款。
  3. 各方承诺不会故意隐瞒措施,其中阻碍通过国家技术手段验证顺从使用本条约的规定。该义务不要求改变当前的施工、装配、改装或大修实践。
第十三条
  1. 为了促进客观的s和实施规定根据本条约,缔约国应迅速设立常设协商机构佣金,框架他们将:
    1. 考虑关于遵守义务可能考虑的假设和相关情况模棱两可的
    2. 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任何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以确保遵守承担的义务;
    3. 考虑涉及意外干扰国家技术核查手段的问题;
    4. 考虑战略的影响本条约规定的情况;
    5. 商定程序和日期破坏或在本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反导系统或其组件;
    6. 酌情考虑进一步提高本条约可行性的可能建议;包括以下方面的建议修正s符合本条约的规定;
    7. 考虑,作为适当的,旨在限制战略武器的进一步措施建议。
  2. 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并可酌情修改,法规代表常设咨询委员会程序s、 成分,以及其他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1. 各方可以建议对本条约的修正。商定的修正案应按照本条约生效的程序生效。
  2. 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和五年间隔此后,缔约方应共同对本条约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1. 本条约不受限制期间.
  2. 每一缔约方在行使其国家主权,如果决定退出本条约非凡的与主题相关的事件该条约的问题危及其最高权力利益.应在六个月前将其决定通知另一方撤回来自条约。此类通知应包括陈述通知方认为危害其最高利益的特殊事件。
第十六条
  1. 本条约须根据每一缔约国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本条约应于交换批准书。
  2. 本条约应予以登记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

完成1972年5月26日在莫斯科,一式两份,每份英语俄语语言,两种文本同等真正的.

对于美利坚合众国
理查德·尼克森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勃列日涅夫
苏共中央总书记


商定、共同和单边反导条约声明

反导条约议定书

2001年12月13日,美国主席乔治·W·布什正式通知俄罗斯美国打算撤退从1972年开始反导条约根据条约的条款,有六个月的退出通知。截至2002年6月13日,《反导条约》已不复存在。

登录登记在这里写点什么或联系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