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
第二章: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
§ 1-201. 概述定义。
第节1-201:一般定义
(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词语或本节或其他定义中定义的短语包含在《统一商法典》其他条款中适用于特定条款或其部分,具有以下含义规定的。
(一)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条定义的或本法其他各篇所载适用于本法特定篇章的其他定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短语的含义为所述的含义。
(b条)根据其他适用于特定情况的[统一商法典]条款物品或其部件:
(b条)在不违反本法其他各篇所载适用于其特定篇章的定义的情况下:
(1)“行动”,在司法程序的意义上,包括赔偿、反诉、抵销、衡平法诉讼以及任何确定权利的其他程序。
(1)“诉讼”就司法程序而言,包括追偿、反诉、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他任何裁定权利的诉讼程序。
(2)“受害方”是指有权寻求补救。
(2)”受损方”指有权获得救济的当事方。
(三)“协议”,区别于“合同”,是指事实上双方的交易,如语言或从其他情况推断,包括交易的履行、交易过程或使用第1-303节。
(三)“协议”不同于“合同”,指当事方事实上达成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存在于当事方使用的语言中,也可以根据其他情况推定,包括第1-303条规定的履约过程、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
(4)“银行”是指从事以下业务的人银行业,包括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和信托公司。
(4)““
(5)“持票人”指持有可转让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书证券应付持票人或空白背书。
(5)“持票人”指占有凭票付款或空白背书的流通票据、所有权凭证或实物证券的人。
(6)“提单”是指证明由从事货物运输的人员签发的货物收据运输或转运货物的业务。
(6)“提单”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运送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
(7)“分支机构”包括一个单独成立的银行的外国分行。
(7)”分行”包括银行在外国独立注册成立的分行。
(8)“确立事实的负担”意味着负担说服事实审判者相信事实的存在比它不存在的可能性更大。
(8)对某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承担说服该事实之审判人,使其相信该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的责任。
(9)“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是指善意购买商品的人,不知道销售侵犯了另一人对货物的权利在销售此类商品的业务。一个人在如果出售给某人与通常情况相符,则为正常交易或卖方从事的那种业务的习惯做法从事或遵循卖方自己的惯常或习惯做法。A类在井口出售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物的人,或布雷黑德是一个从事此类商品销售的人。买方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以现金购买其他财产的交换,或担保或无担保信贷,以及可以根据先前存在的买卖合同。只有占有货物的买方或有权根据第2条向卖方追回货物可能是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普通买方“经营过程”不包括购买货物的人批量转让,或作为全部或部分的担保偿还金钱债务。
(9)“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指在不了解所进行的销售侵犯另一方对货物享有的权利情况下,善意地通过正常过程向从事该种货物销售的卖方购买货物的人。此处的卖方不包括典当商。如果向某人销售符合卖方所从事的该类业务的惯例或者符合卖方自己的惯例,则该人属于通过正常过程购买货物。在井源或矿源销售包括石油、燃气和其他矿物的人应视为从事该种货物销售的人。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可以利用现金购买,也可以通过其他财产交换或者利用有担保或无担保的信用进行赊买,也可以根据先前的销售合同取得货物或所有权凭证。只有占有货物或者有权根据第二篇向卖方追讨货物的买方才是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正常业务过程中的买方”不包括通过大宗转让、或者为金钱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为全部或部分清偿金钱债务而取得货物的人。
(10)“醒目”一词指醒目合理的人反对它应该注意到它的操作“显眼”与否由法院决定。引人注目的术语包括以下内容:(A类)标题大写字母大小等于或大于周围文字,或与周围文本的字体或颜色形成对比尺寸相同或更小;和(B类)语言以比环绕文本,或以与相同大小的环绕文本,或与环绕文本相对通过符号或其他引起注意的标记具有相同尺寸语言。
(10)“醒目”对于某些条款而言,指其书写、展示或呈现方式能够使作为该条款实施对象的正常人应该能够注意到该条款。某项条款是否醒目由法院裁决。醒目条款具备以下条件:(1)大写标题的尺寸等于或大于周围文本,或者字型、字体或颜色与同样大或较小的周围文本截然不同;以及(2)记录或展示内容正文文字的尺寸大于周围文本,或者其字型、字体或颜色与相同大小的周围文本截然不同,或者利用能够使人注意到该等文字的符号或其他标志予以衬托,使其区别于相同尺寸的周围文本。
(11)“消费者”是指进入主要针对个人、家庭或家庭的交易目的。
(11)“消费者”指主要为了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而进行交易的个人。
(12)“合同”,区别于“协议”,是指双方的全部法律义务协议由[统一商法典]确定为由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补充。
(12)“合同”不同于“协议”,““
(13)“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有担保人债权人、留置权债权人和任何债权人代表,包括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破产、股权接管人、执行人或管理人破产债务人或转让人的财产。
(13)“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留置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任何代表。此种代表包括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破产受托人、衡平法中的清算人(接受者衡平法),以及破产债务人或出让人财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
(14)“被告”包括反诉、交叉诉讼或第三方诉讼中的被告索赔。
(14)”被告”包括反诉、反请求或第三方请求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人。
(15)“交付”,就票据而言,所有权凭证或动产契据是指占有。
(15)涉及票据、所有权凭证或动产契据时,“交付”指自愿转移占有。
(16)“物权凭证”包括提单、船坞提货单、码头收据、仓库收据或订单以及在常规过程中业务或融资被视为充分证明持有该股份的人有权接收、持有和处理文件及其所涉及的货物。成为文档就所有权而言,文件必须声称是由受托人并声称涵盖受托人占有的货物已确定或是已确定的质量。
(16)“所有权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栈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融资过程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或其所代表之货物的其他任何凭证。一项凭证要成为所有权凭证,必须表明凭证系由货物保管人开出或系开给货物保管人,并表明凭证代表由货物保管人占有的货物。此种货物是特定的,或者是特定的一批货物中的可替代部分。
(17)“过错”是指违约、违约或不法行为或遗漏。
(17)“过错”指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或者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
(18)“可替代货物”是指:(A类)货物根据贸易的性质或惯例,任何单位都等同于任何其他类似单位;或(B类)货物协议视为等同。
(18)“可替代货物”指:(1)根据行业性质或惯例,其任何组成部分等效于其他任何类似组成部分的货物;或者(2)根据协议视作等效的其他货物。
(19)“正品”指无伪造或伪造。
(19)““不同意”或“不同意”
(20)“诚信”,除非第五条,是指事实上的诚实和遵守合理公平交易的商业标准。
(20)除第五篇另有规定外,“善意”指在事实方面以及遵守公平交易合理商业准则方面的诚信。
(21)“持有人”是指:(A类)此人持有可转让票据,该票据应支付给持票人或持有人的身份证明人;或(B类)持有所有权文件的人如果货物可交付给持票人或占有人。
(21)“持有人”指:(1)占有流通票据的人,该等流通票据应向持票人支付或者向作为占有人的特定人支付;或者(2)占有所有权凭证的人,货物应交付给持票人或者按占有人的指示交付。
(22)“破产程序”包括转让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或其他旨在清算或恢复此人的财产卷入的。
(22)“破产程序”包括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出让,或者为了清算或恢复相关人士财产的其他程序。
(23)“破产”是指:(A类)具有通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停止偿还债务非因善意争议造成的;(B类)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C类)存在联邦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
(23)“破产”指(1)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全面停止偿还债务,并且不是因为真实的纠纷;(2)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三)符合联邦破产法中的破产含义。
(24)“货币”是指当前的一种交换媒介国内或外国政府授权或采纳的。术语包括由政府间组织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协议国家。
(24)“货币”指本国或外国政府当前批准或采用的交换媒介。本术语包括政府间组织或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协定确定的货币记账单位。
(25)“组织”是指除个人。
(25)“组织”指除个人之外的人。
(26)“一方”,区别于“第三方”,指参与交易或受[统一商法典]约束的协议。
(26)“当事人”不同于“第三方”,指已经根据本法从事交易或者订立协议的人。
(27)“人”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政府分部、机构或部门、公共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27)“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机构、遗产管理委员会(房地产)、信托组织、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营企业、政府、政府分部、机构或执行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任何法人或商业实体。
(28)“现值”是指截至某一日期的金额未来应付的一笔或多笔款项中的一笔,折现为使用当事方,如果当时该比率不明显不合理进行交易,或者,如果利率不是这样指定,商业上合理的价格,考虑到交易进行时的事实和情况到。
(28)”现值”指截至特定日期将来应付的一笔或多笔款项的金额,如果各方规定的利率在达成交易时并非明显不合理,则按照该利率贴现至该特定日期,或者如果没有规定利率,则按照考虑到达成交易时的事实和情形的、商业上合理的利率。
(29)“购买”是指通过出售、租赁、折扣、,议付、抵押、质押、留置权、担保权益、发行或重新发行、赠与或任何其他自愿交易财产权益。
(29)“购买”指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财产):销售、租赁、贴现、议付、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权益、发行或再发行、馈赠或者设立财产权益的其他任何自愿交易。
(30)“买方”是指购买。
(30)“买方”指通过购买取得个人
(31)“记录”是指记录在有形介质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的介质并且可以以可感知的形式检索。
(31)“记录”指书写在有形介质上的信息,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或其他介质上并且能够以可识别的形式重新获取的信息。
(32)“补救”是指受害方有权或无权诉诸仲裁庭。
(32)““
(33)“代表”是指有权行事的人代表另一方,包括代理人、公司高管或协会,以及房地产。
(35)“代表”指获得授权,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包括代理人、公司或协会的高管人员以及遗产的受信托人、执行人或者管理人。
(34)“权利”包括救济。
(34)“权利”包括救济。
(35)“担保权益”是指个人担保付款或履行的财产或固定装置义务。“担保权益”包括账户、动产凭证、付款的发货人和买方无形的,或交易中的本票第9条。“担保权益”不包括货物买方的财产权益第2-505节项下的销售合同中的货物第2条或第2A条项下货物的卖方或出租人保留或取得对货物的占有不是“担保权益”,而是卖方或出租人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担保权益”遵守第9条。保留或保留所有权即使货物已装运或交付给买方,货物的卖方根据第2-401节,仅限于“担保权益”。是否以租赁形式进行交易创建“担保权益”是根据第1-203.
(35)“担保权益”指对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所享有的、作为付款或履行义务之担保的权益。“担保权益”包括在依据第9篇的交易中,寄售人和买方对账款、动产契据或者本票享有的任何权益。担保权益不包括确定货物隶属于第2-205条项下销售合同时买方对货物享有的特别财产权益,第2或2安培篇中货物卖方或出租方保留或获取货物的权利不属于“担保权益”,但是卖方或出租方也可以根据第9路线图“担保权益”。根据第2-401条向买方发运或交付货物后卖方保留或保有货物的所有权仅限于保有“担保权益”。租赁形式的交易是否设立“担保权益”根据第1-203条确定。
(36)与书写、记录或通知是指:(A类)存入邮件或交付通过任何其他通常的邮资通信方式传输或提供并妥善处理的传输成本,以及如果是票据,发送至票据上指定的地址,或否则,或如果没有合理的地址在这种情况下;或(B类)在任何以其他方式收到如果发送得当的话,它应该已经到了。
(36)涉及书面材料、记录或通知时,“发出”指(A类)在支付邮费或传送费并正确标明地址后将书面材料、记录或通知交付邮寄或通过任何其他常用通讯手段交付传送;涉及票据时,应按照票据上注明的地址或另外商定的地址发出;若为无该等地址,则应发往当时条件下的任何合理地址;或者(B类)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促使收到任何记录或通知的时间不迟于妥当发出时到达的时间。
(37)“签名”包括使用任何已执行的符号或以目前的意图采纳或接受正在写入。
(37)“签名”包括利用所作成或采用的任何符号表示当事方当前愿意采纳或接受一份书面材料。
(38)“州”是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岛屿或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美国的管辖权。
(38)“州”指美国的某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京群岛或者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地或属岛。
(39)“担保人”包括担保人或其他二级担保人债务人。
(39)”保证人”包括担保人或者其他次级债务人。
(40)“期限”是指协议的一部分与特定事项有关。
(40)“条款”指协议中涉及特定事务的某个部分。
(41)“未经授权的签名”是指没有实际的、隐含的或表面的权威。该术语包括伪造。
(41)“未经授权的签字”指未经实际授权、默示授权或明示授权而作出的签字。该术语包括伪造。
(42)“仓单”是指由从事货物储存业务的人雇佣。
(42)”仓单”指从事货物储存业务的人开出的收据。
(43)“书写”包括打印、打字或任何其他有意还原为有形形式。“书面”有一个相应的含义。
(43)“书面”或“书写”包括印刷、打字或任何其他有意作出的可见形式。“书面的”具有相应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