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长春市纪委市监委决定面向长春市市直机关和县(市)区(含垂直管理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方式遴选(选调)10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选调)职位和数量
遴选(选调)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位10名,其中文字综合职位三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位7名。
二、遴选(选调)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
此次遴选(选调)面向长春市市直机关和长春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含垂直管理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符合转任条件且已经进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均称公务员)登记的人员。
(一)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好,自律意识强,作风正派,勤勉敬业。
2.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报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位的,要求现在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审计单位工作2年以上(检察机关转隶到纪委监委工作的,在上述两个机关工作累计2年以上,允许报名)。
3.现任科级(含正、副科实职,一至四级主任科员)的,年龄在38周岁以下(1980年10月以后出生); 现任一级科员以下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3年10月以后出生)。
4报考文字综合职位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报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位的,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现在公安岗位、第一学历为公安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的,允许报名)。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在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符合到长春市纪委监委工作要求。
6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告所规定的“以后”“以上”和“以下”等均包括本级或本数,有关时间计算均截至2019年10月。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受过重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三。新录用人员到招录单位工作未满试用期、未满服务年限或尚未达到对转任的其他限制性规定要求的。
4与市管干部和长春市纪委监委干部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参加遴选(选调)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选调)程序
1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报名人员携带《2019年长春市纪委市监委遴选(选调)公务员报名表》两份、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进行现场报名。报名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以及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由市纪委组织部工作人员现场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人员按要求参加考试。如计划遴选(选调)人数与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取消该职位遴选计划,考生可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职位。资格审查的考生按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确保报名所留联系电话畅通。
2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报考文字综合职位的,笔试侧重政策理论水平、文字综合能力测试,报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职位的,笔试侧重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测试。笔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成绩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如成绩出现并列,一并进入面试。面试考官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入总成绩。
三。确定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如总成绩出现并列,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如各项成绩相同,一并确定为体检人选,差额考察确定最终拟试用人选。体检工作在指定体检医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的确定为考察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在报考本职位的人员中按照成绩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