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易混淆知识点解析
很多考生现在已经在为2019年的初级会计考试做准备了,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各章节易混淆知识点,希望给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2018年重大调整)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组织
法人组织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国家
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上,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际资产公司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C
D.法人资格
【答】ABCD
【分析】(1)项目A:(2)项目B:(3)项目CD:属于非法人组织;(4) 项目ABCD均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
A.餐厅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答】ABCD
【分析】(1)项目AD:属于非营利法人;(2) B项:(3)C项:属于营利法人。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号,随时咨询报考问题
点击加入白城公职备考群:
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白城考试信息网
结束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编辑:jlspoffcn)